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倘药物产品出入口及批发商号准照持有人转让商号所有权,须向药物监督管理局申请。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填妥的FI-4“药物产品出入口及批发商号”所有权转让申请表格;
- 获转让者相关文件:
- 获转让者为法人:
- 法人登记证明 (已于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之公司,豁免递交);
- 经理/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机关主要据位人名单;
- 经理及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机关主要据位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附注 4】;
- 经理及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机关主要据位人的刑事纪录证明书 (申请用途:申请从事与药物有关的职业及活动准照);
- 获转让者为自然人:
- 住址证明;
- 澳门居民身份证副本;
- 刑事纪录证明书 (申请用途:申请从事与药物有关的职业及活动准照)。
- 获转让者为法人:
- 其他文件:
- 药物产品出入口及批发商号所有权转让行为的契约或合约;
- 经申请人有效签署的场所位置图,比例为 1:1000;
- 经申请人有效签署的场所图则,比例为 1:100 (应包括平面图、剖面图及立面图) ;
- 更新的财政局营业税申报表副本(M/1 格式) (可于所有权转让行为登记申请获批后提交)。
- 维持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许可相关文件(倘适用):
- 获转让者如属自然人,其刑事纪录证明书;如属法人,则为每一经理及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机关主要据位人的刑事纪录证明书 (申请用途:申请制造、买卖及供应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质之许可)。
附注:
- 本申请表格须连同附同文件一并提交,倘若没有提供齐备及正确的资料,申请将不获办理。
- 倘场所名称与现有的商号名称类同,尤指开设分店的情况,且申请人非为名称类同的现有商号准照持有人,须提交现有商号准照持有人之同意书。
- 如准照持有人属法人,须由具签署权限的经理、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或机关主要据位人作出申请及签署。
- 递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须与刑事纪錄证明书内的身份证明文件资料一致;倘上述身份证明文件不含签名式样,须同时递交含签名式样的文件以核对签署。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服务办理地点: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准照处
地址:澳门士多鸟拜斯大马路51号华仁中心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无需缴纳费用
审批所需时间
药物监督管理局在接获申请齐备文件日起计90日内完成审批。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此手续尚未提供网上进度查询”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创业及营商
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