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没有相关规定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填妥的申请表格 (按此下载)【附注1】
- 申请人相关文件:
- 如属自然人
- 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须与刑事纪錄证明书内的身份证明文件资料一致;倘上述身份证明文件不含签名式样,须同时递交含签名式样的文件以核对签署)
- 刑事纪录证明书(申请用途:申请制造、买卖及供应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质之许可) (医院/动物诊疗活动场所豁免递交)
- 如属法人
- 法人登记证明 (已于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之公司,豁免递交)
- 经理及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机关主要据位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须与刑事纪錄证明书内的身份证明文件资料一致;倘上述身份证明文件不含签名式样,须同时递交含签名式样的文件以核对签署)
- 经理及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机关主要据位人的刑事纪录证明书(申请用途:申请制造、买卖及供应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质之许可) (医院/动物诊疗活动场所豁免递交)
- 如属自然人
- 负责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编写及保存登记人员相关文件:
- 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须与刑事纪錄证明书内的身份证明文件资料一致;倘上述身份证明文件不含签名式样,须同时递交含签名式样的文件以核对签署)
- 身份证明局发出的刑事纪錄证明书 (即行为纸;申请用途:申请制造、买卖及供应麻醉品及精神物质之许可)
- 专业执照证明文件 (如药剂师完全执照/兽医注册证等)
- 职责声明书
- 申请场所数据:
- 有效的行政准照
- 申请场所设计图则 (比例为1:100),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标示贮存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的专用上锁间隔、设施及设备
- 确保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具备适当贮存条件的设施设备 (如空气调节系统)
- 如属申请分销、进口及出口许可,还须标示接收及发放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的专用地方
- 如属申请提取及制造许可,须说明制造地点、制成物质或用于制造上之物质之存放地点、制剂之存放地点,以及有关之安全条件;指出将制造之物质及制剂、生产数量、目的地、提取与制造之程序;指出将制造之物质及制剂、生产数量、目的地、提取与制造之程序;说明制造所需原料之性质及数量
- 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登记簿册 (申请时毋须提交,将于场所检查中核查) 【附注2】
附注:
- 如申请人为法人,须由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或具签署权限的人士作出申请及签署。
- 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登记簿册的内容至少包括购入的数据(物质或制剂的商用名称、含量、包装数量及剂型、物质或制剂的数量、批号及有效期、购入日期、供货商名称、结存数量、经手人签署及核对人签署)及流转的数据(物质或制剂的商用名称、含量、包装数量及剂型、物质或制剂的数量、批号及有效期、供应对象/病人/动物的认别数据、处方使用物质或制剂的医生/兽医姓名、使用日期、结存数量、经手人签署及核对人签署)。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服务办理地点: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准照处
地址:澳门士多鸟拜斯大马路51号华仁中心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申请时须缴交50%申请费用连印花税,剩余50%的许可申请费用连印花税在申请人收到许可批示之通知后十五日内缴纳,如未在上款所指期限内缴纳费用,须增缴该等费用之百分之十,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仍未清缴有关费用,则许可失效,并将卷宗归档。
申请费用按许可的用途而定:
- 买卖:50%申请费用连印花税合共澳门元2,750元
- 使用:50%申请费用连印花税合共澳门元2,750元
- 分销、进口或出口:50%申请费用连印花税合共澳门元5,500元
- 生产及制造:50%申请费用连印花税合共澳门元5,500元
- 转运:50%申请费用连印花税合共澳门元4,675元
- 其他:50%申请费用连印花税合共澳门元2,750元
根据现行七月十九日第34/99/M号法令第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如不批准申请或将卷宗归档,已缴纳之费用将不予退回。
根据现行七月十九日第34/99/M号法令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公法人获豁免缴纳费用或任何款项”。
审批所需时间
自申请人递交齐备文件且申请场所通过实地查验日起计,45个工作天内发给许可(服务承诺)。
相关规范或要求
请查阅以下连结:
查询进度及领取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此手续尚未提供网上进度查询”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透过信函通知
创业及营商
进出口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