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社会服务设施准照服务

申请准照


如何辦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按照第90/88/M号法令规定,有意开设社会服务设施的人士或机构社团(包括受资助或非受资助设施),均须向社会工作局申请准照。

因应申请人/实体之法定身份(自然人/社团/商业机构)而递交以下文件:

  1. 牌照申请书(须进行公证认定)(注1)
    ■自然人:由申请人进行签名。
    ■社团:根据其会章,或由主席及司库,或由理事会任何三名成员签名。
    ■商业机构:由具有法定权力之身份使该法人承担责任之人士签名(根据商业登记证明书上具有法定签名权限的人士)。
  2. 身份证明文件
    2.1  如申请人为自然人
    ■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学历证明副本;
    ■刑事纪录证明书(可透过身份证明局柜台/自助服务机/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序申请,
    其后选择代寄至社会工作局)。2.2 如申请人为社团
    ■在身份证明局登记之证明文件副本(即社团证明书);
    ■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组织章程副本;
    ■载有设立社会服务设施决议的会议记录文件副本;
    ■法人代表之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如为行政公益法人,需递交行政公益法人登记记录文件(以下文件其一):
    。由身份证明局发出能显示其为行政公益法人之社团证明书副本;
    。由行政公职局发出之相关证书副本;
    。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相关批示副本。

    2.3 如申请人为商业机构
    ■商业登记证明书副本(已于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之公司,可豁免递交)。

  3. 财政局发出的最近年度营业税登录或缴纳的证明文件副本,即开业/更改申报表(仅以法律要求之情况为限)。
  4. 设施的内部运作规章。
  5. 首年运作的收费表或共同分担表(如内部运作规章已列明可免除)。
  6. 为设施预定的技术及辅助人员表(设施之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名单)。
  7. 设施之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学历证明副本。
  8. 已获土地工务局核准更改工程计划之图则。
  9. 法规要求或其他有助审批申请的文件和数据。

其他所需的文件

土地工务局、卫生局及消防局因应拟开设之设施类型而发出与其职能范围有关的可行性意见书(当设施工程完成后,社会工作局会协调相关权限部门进行实况检查,其后会就设施之运作准照发出意见书)。

 

注1:
牌照申请书的公证认定可经由收件之工作人员作出;若申请人交由第三者代办,则需提交“递交准照服务申请委托书 ”,并出示受托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认证缮本。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社会工作局社会设施准照及监察处

地址:澳门巴掌围斜巷19号南粤商业中心 15楼 (电话:8399 773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9:00-13:00;14:30-17:45

周五:9:00-13:00;14:30-17:30

周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预约方式:无

 

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澳门慕拉士大马路 222 号地下(电话:2845151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00 (中午照常办公)

周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预约方式网上预约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凼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电话:2842 121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00 (中午照常办公)

周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预约方式网上预约


费用

牌照批给费用500澳门元及牌照费用10%的印花税(按第90/88/M号法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牟利社团可免缴费用)


审批所需时间

自收齐申请数据之日起计四十五日内回复申请结果。(服务承诺)(注2)

注2:
按第90/88/M号法令第十七条第二及第三款规定,上述期限会因申请人提交之数据或文件不足而中断计算,并会依法以当面通知或用挂号邮件方式通知申请人补充文件。而在中断计算后,社会工作局在收到补充文件之日起重新计算。自通知日起计六十日内,如不补充所需资料,申请视为不获批准。


备註

准照有效期为一年。

相关规范或要求

请查阅以下连结

第90/88/M号法令 设立管制专为儿童、青年、老年人、伤残人士或一般市民发展社会辅助活动之社会设备的一般条件

第156/99/M号训令 核准《托儿所之设立及运作之规范性规定》

第160/99/M号训令 核准《儿童及青少年院舍之设立及运作之规范性规定》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可透过电话/澳门政府服务手机应用程序或政府入口网站(申请者须先申请政府服务登入账户)查询有关申请手续进度。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资料提供:社会工作局(IAS)

最后更新时间:2026-01-09 16:02

创业及营商 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