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 自于劳工事务局作出求职登记之日起至失业状况终止后30日内;
- 如受益人的失业状况超越有权收取津贴的最长期间 (90日),则最迟于该期间终止后30日内。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申请人可透过“一户通”帐户登入以下电子渠道办理:
- “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序;或
- “一户通”网上平台(https://www.mo.gov.mo/home);或
- 社会保障基金网页内的“网上服务”。(https://www.fss.gov.mo/zh-hans/eservice)
- 申请人如亲临办理,可携同以下文件到劳工事务局服务点办理求职登记及申请《非自愿性失业津贴确认书》时一并申请失业津贴,亦可亲临或由他人代交以下文件至社会保障基金各服务点办理:
*如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人士,请参阅为无行为能力人士代理给付申请 / 代领给付手续。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 社会保障基金望德堂区办事处
地址:澳门马忌士街2-6号
办公时间: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週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分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社会保障事务)
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1楼P区
办公时间:週一至週五,上午 9时至下午 6时(中午照常办公)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保障事务)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G区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照常办公)
费用
免费
审批所需时间
申请人符合所有申请条件且交齐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计,14个工作日内回复审批结果。(服务承诺)
备注:倘因个案特殊而未能按时完成,则在递交申请表的翌日起计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备注/申请须知
发放期限
- 自求职登记日起计,每12个月为一期,发放失业津贴的时段是根据劳工事务局发出的确认书上所载的申请人符合要件的期间而定,且每期发放日数最长为90日;
- 倘于12个月内已收取90日津贴,则自最后有权收取该津贴之日起计12个月后,方可在符合要件的情况下重新申请失业津贴。
注意事项
- 当失业状况终止(如重新建立劳动关系或自己经营业务),必须在其开始后2日内书面通知社会保障基金;
- 养老金、残疾金、失业津贴及疾病津贴之给付不得互相重迭;
- 如申请人的联络地址/电话/接收短讯之流动电话已变更,需以“一户通”账户登入进行更新,或填报“个人资料更改表”;
- 接受社会保障制度给付转账的银行包括:
中国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 |
澳门国际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 |
广发银行 |
汇业银行 |
澳门商业银行 |
立桥银行 |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 |
大丰银行 |
华侨银行澳门 |
|
大西洋银行 |
澳门华人银行 |
查询进度及领取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
- 使用“一户通”办理,可在“我的办事”查阅
- 登入社会保障基金网页内的“网上服务”查阅
- 电话:(853)2853 2850
- 亲临社会保障基金服务点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 使用“一户通”办理,会收到由“一户通”发出的提示信息(倘申请不获批准,则同时以邮寄公函通知)
- 非使用“一户通”办理的申请,会以邮寄公函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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