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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批给

换地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拥有土地或已获批给土地的自然人或法人

申请方式

请参阅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0/2013号法律《土地法》第118条,第119条及第121条之规定

办理时限

没有相关规定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申请书(签名须与身份证明文件式样相同及须出示正本作核对);倘为法人,尚须填写「法人代表声明书」(O015);
  2. 如申请人为商业企业主,由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的商业登记证明书;
  3. 如申请人为其他类型的法人,由政府机关发出的法人组成文件;
  4. 如申请人并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须委任受托人或指定代表,且受托人或代表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5. 物业登记局发出有关业权及土地不牵涉任何负担或责任的证明;
  6. 地图绘製暨地籍局按最新规划条件图发出1:1000之地籍图一式三份;
  7. 土地利用计划书;
  8. 倘为受权人,须递交授权书。
  9. 如申请人并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申请实体的住所设于外地,须递交《土地法》第37条第3款所指的声明书。

必须出示文件:

没有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地址:

土地工务局

澳门马交石炮台马路33号地下接待柜台

办理时间:

週一至週四,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週五,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 免申请手续费;
  • 土地溢价金及地租按现行法例计算。

缴费说明:

由财政局征收土地溢价金及地租。


审批所需时间

按情况而定。


备注/申请须知

没有


相关规范或要求

  • 第10/2013号法律第八十二条及续后条文。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

没有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 由土地委员会透过双挂号方式邮寄或自取。

领取服务结果时需出示的文件:

  • 通知公函、身份证明文件及公司盖章。

表格下载

O015


资料提供:土地工务局(DSSCU)

最后更新时间:2022-04-01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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