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对已临时出口之车辆,申请重新再进口之人士。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柜台办理(须先预约)
- 已注册的车辆外出维修后再次进口
1. 申请“再进口”的进口准照格式I表格
2. 经海关盖章的进出口申报单(B)的“D”联正本
注:如需代办,须提供由车辆所有人/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1张,以及经上述人士签署、盖章(公司适用)的授权书。
- 永久进口的赛车外出参赛后再次进口
1. 申请“再进口”的进口准照格式I表格
2. 经海关盖章的进出口申报单(B)的“D”联正本
3. 由经营人签署及盖章的声明书
4. 车辆相片及存放于澳门地点的图片文件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 柜台办理(须先预约)
- 交通事务局(马交石)服务专区
地址:澳门马交石炮台马路33号地下
- 办公时间:
週一至週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注:中午照常办公。
费用
特别检验
轻/重型摩托车:澳门元1,200圆
轻/重型汽车:澳门元2,000圆
注:根据现行《交通事务局费用及价金表》
付款方式
详情请参阅 https://www.dsat.gov.mo/dsat/subpage.aspx?a_id=1678673043
审批所需时间
3个工作日内完成(翌日起计)
备注/申请须知
1. 根据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临时出口的车辆如再进口,须于六个月内为之;在例外的情况下,则可将该期间延长六个月,但仅限延长一次。如在上述期间内仍没有申请再进口,则可能被视为永久出口。
2. 临时出口的车辆,须自再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之日起十五日内送交特别检验。
3. 车辆登记折将于车辆通过特别检验后退回或发出。
4. 倘须更改车辆特征,可于申请特别检验时一并提出。
查询途径
通讯地址:澳门马交石炮台马路33号
电话:(853) 8866 6363(交通事务专线)
传真:(853) 2875 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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