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报案(治安警察局)

报案


如何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提供资料

  1. 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 填写身份资料声明书(格式mod.DGR M124,由治安警察局提供);
  3. 提供案件性质、案发日期、时间、地点及详细的案发经过;
  4. 提供有助案件追查的资料,如:证人、证物、嫌疑人之外貌特征及倘有的监控录像资料。

服务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接待单位:

  1. 澳门警务厅 – 南湾警司处
  2. 澳门警务厅 – 南湾警司处分站/旅游警察服务中心
  3. 澳门警务厅 – 北区警司处
  4. 澳门警务厅 – 北区警司处分站
  5. 澳门警务厅 – 东区警司处
  6. 澳门警务厅 – 东区警司处分站
  7. 澳门警务厅 – 东区警司处港珠澳大桥报案室
  8. 澳门警务厅 – 新口岸警司处
  9. 澳门警务厅 – 新口岸警司处分站
  10. 海岛警务厅 – 机场警务处
  11. 海岛警务厅 – 氹仔警司处
  12. 海岛警务厅 – 路环警司处
  13. 海岛警务厅 – 路环警司处分站
  14. 海岛警务厅 – 路环警司处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分站
  15. 海岛警务厅 – 路环警司处横琴口岸澳门口岸区警务接待处

办公资讯:请点击详情


费用

全免


备注/服务须知

  1. 由当值警务人员根据案情分析有关案件属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
    ※ 民事案件:如要追究,须由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诉诸法院。
    ※ 刑事案件:属私罪案件,须由当事人自行透过律师向司法机关提出自诉,方可展开刑事讼诉程序;属准公罪案件,须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追究,方可提起刑事诉讼程序;属公罪案件,由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提起刑事诉讼程序。
  2. 如涉及刑事案件,报案者为未满十六岁、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则须由父母其中一方或监护人陪同办理报案手续;
  3. 虚构犯罪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4. 滥用紧急求助信号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5. 取得有关表格及资料,请亲临相关办理地点索取。

查询进度

报案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亲临受理报案的警司处查询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3-07-25 16:22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人身安全

此页面有问题吗?

帮助我们改进GOV.MO

* 必填项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