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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投资协议》投资争端调解协助之申请

申请


如何办理

辨理时限

自争端投资者首次知悉,或本应首次知悉声称的违反以及该投资者或其涵盖投资因此而遭致损失或损害之日起,未超过三年期限。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不计入前述三年期间内。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填写“投资争端调解协助意向书”及 “投资争端调解意向书-附件”,以及提供适格投资者的证据及至少1个月前向争端一方要求友好协商的证明文件;
  2. 亲临经济及科技发展局或电邮(info@cepa.gov.mo)提交 “投资争端调解协助意向书”及附同文件;
  3.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把文件送达至所涉投资争端部门/机构以及内地投资者选定的调解机构。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经济合作处

地址: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 1 – 3号国际银行大厦 2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周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分


费用

免费


审批所需时间

10 个工作日

附注:上述期限指齐备文件递交至执行单位后起计算,不包括递交文件当天;例外情况除外。


相关规范或要求

具体申请程序及注意事项请参阅︰
投资争端调解机制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提供投资争端调解协助之流程


资料提供:经济及科技发展局(DSEDT)

最后更新时间:2021-02-01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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