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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第四季能源统计

根据统计暨普查局资料显示,在能源可供应量方面,二零零五年第四季与二零零四年同季比较,录得升幅较大的是电力及无铅汽油,分别上升16.2%及14.0%;而录得跌幅的只有轻柴油,下跌12.2%。与二零零五年第三季比较,能源可供应量录得升幅的只有石油气,上升22.6%;而录得跌幅较大的有电力及轻柴油,分别下跌24.8%及22.4%。二零零五年全年与二零零四年比较,以电力的升幅最大,上升12.8%。 在能源消耗量方面,二零零五年第四季与二零零四年同季比较,录得升幅较大的有重油及电力,分别上升14.5%及11.7%;而录得跌幅的只有轻柴油,下跌14.1%。与二零零五年第三季比较,录得升幅的只有石油气,上升27.3%;而录得跌幅最大的是轻柴油,下跌35.3%。二零零五年全年与二零零四年比较,升幅最大的是电力,上升13.4%。 在各种燃料进口量方面,二零零五年第四季与二零零四年同季比较,升幅较大的有重油及航空用火水,分别上升33.3%及13.0%;而录得跌幅最大的是普通火水(灯用火水),下跌62.5%。若与二零零五年第三季比较,录得升幅较大的为石油气及航空用火水,分别上升43.3%及23.2%;而跌幅较大的为普通火水(灯用火水),下跌53.6%。二零零五年全年与二零零四年比较,升幅最大的是无铅汽油,上升12.4%。 二零零五年第四季液体及气体燃料进口总值达8.54亿元(澳门元,下同),较二零零四年同季上升43.4%。若与二零零五年第三季比较,上升14.9%。二零零五年全年的液体及气体燃料进口总值为28.33亿元,较二零零四年上升37.7%。 二零零五年第四季末与二零零四年第四季末比较,各种燃料之定价均上升,录得升幅较大的为重油及工业用轻柴油(200公升),分别上升20.6%及19.3%。若与二零零五年第三季末比较,燃料之定价录得升幅较大的为中央石油气(每立方米)及罐装石油气(每公斤),分别上升7.3%及7.0%。


文化局第二期导赏员培训课程甄选正式学员

为更有效地推广艺术教育,提高澳门市民对艺术欣赏的水平,同时,亦为了向广大市民及游客提供优质的导赏服务,使各种艺术展览真正发挥艺术感染力,进一步推广澳门的中西文化历史特色,文化局辖下的澳门博物馆和塔石艺文馆将於 3 月至 5 月期间举办第二期导赏员培训课程。文化局辖下的澳门博物馆和塔石艺文馆将於3月至5月期间举办第二期导赏员培训课程。 自1月19日公布消息以来,报名参加本次课程的人士十分踊跃,到2月19日报名截止日共收到401份报名表,报读者来自社会不同层面。报读 “中西文化、文物欣赏” (A课程)的有339人,其中100人的第二选择为 “艺术” 课程;报读 “视觉文化、艺术欣赏” (B课程)的有172人,其中33人的第二选择为 “文物” 课程。 为选出条件合适、能为两馆提供服务的人士就读本课程,同时体现公平原则,澳门博物馆和塔石艺文馆先以文件审阅方式,甄选出部分报读者进行面试,最后甄选并录取了36名正式学员和10名进修学员。所有被录取的正式学员须於2006年3月2 日中午1时前办理就读手续,详情请查阅相关公布。 被正式录取的学员名单和候补名单已於文化局(www.icm.gov.mo)、澳门博物馆(www.macaumuseum.gov.mo)和塔石艺文馆(www.macauart.net/TS)网页公布,并张贴於澳门博物馆售票处、塔石艺文馆和观音莲花苑。查询可致电3941231澳门博物馆李小姐、335140塔石艺文馆林小姐联络。


廉署将涉嫌违反立法会选举竞选宣传案件移送检察院处理

廉政公署今日(1日)将一宗涉嫌在第3届立法会选举日於投票站100公尺范围内不当展示服饰,进行竞选宣传案件移送检察院处理。本案涉案嫌犯共53人,包括怀疑为组织策划者的1名候选人和数名同乡会领导层成员,有关人士涉嫌违反立法会选举法禁止在选举日宣传规定。
去年9月25日第3届立法会选举日,廉政公署发现在多个投票站外有大批市民穿着某候选组别在宣传期间的宣传T恤,部分手持黄色胶袋收集完成投票的选民资料。当日廉署将70多人带返调查,经深入调查,有证据显示其中49人涉嫌违反选举法规定,在投票站100公尺范围内作出与竞选宣传有关行为。廉署在续后的调查中,怀疑有一候选人指使某同乡会会长和理事长,组织该同乡会会员穿着同一款式的黄色T恤在投票站外收集资料。
调查中有人承认受指使进行上述工作。
根据立法会选举法第158条,选举日禁止以任何方式作竞选宣传活动,违反者可处最高6个月徒刑或120日罚金,若以最高1万元计,最高罚金为120万元。


内地与澳门企业反倾销应诉研讨会

为贯彻落实《内地与澳门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协议有关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内容,在内地与澳门企业间就正确应对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提供一个交流平台,帮助两地企业今后更好地合作应对反倾销措施,保护自身权益。 国家商务部台港澳司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局将於周五(2006年3月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假座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五楼莲花厅合办 “内地与澳门企业反倾销应诉研讨会”。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活动。由於座位有限,有兴趣人士请致电5972-604米小姐或5972-353锺先生报名留座。


旅游局向台业界及传媒介绍澳门遗产年计划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旅游局副局长文绮华率领该局成员,前往台北出席春茗,藉此加强与当地旅游业界及传媒的联系和交流,并介绍“2006澳门世界遗产年”宣传计划。 澳门特区政府旅游局於1日在台北,分别在中午及晚上设春茗,款待台湾旅游业界及传媒代表。 副局长文绮华在春茗致词时表示,二oo五年是澳门旅游业丰收的一年,全年入境旅客总人数打破过往的记录,超过一千八百七十万人次,较二oo四年上升百分之十二。 她强调,澳门与台湾的旅游交往一直十分密切,台湾是澳门的第三大客源市场。去年来澳的台湾旅客超过一百四十八万人次,比二oo四年增加百份之十五。 文绮华谓,台湾是澳门的重要客源市场,澳门特区政府旅游局不断构思新策略,迎合台湾旅客的需要,今年将针对台湾市场,推出增值旅游套餐,进一步扩大和巩固台湾客源。 她特别指出,澳门旅游局把二oo六年定为“澳门世界遗产年”,利用不同形式的活动及宣传,推广澳门的世界遗产。今年也会以“澳门世界遗产年”的品牌,在台湾开展市场推广工作。同时,也将透过参与在台湾举办的多个本地及国际旅游展销会和宣传活动,向台湾居民及世界各地业界代表,加强宣传澳门旅游。 文绮华表示,旅游局将继续与台湾旅游业界及媒体加强合作和沟通,并通过各种渠道,展示这个“天下特色荟萃 澳门就是与别不同”的独特旅游城市,让更多台湾居民认识澳门的多方面。 文绮华一行,包括旅游局产品暨特别计划厅厅长官晋伟、公共关系处处长容美华及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委员会助理协调员朱妙丽等,於2日结束行程返回澳门。


妇女事务谘询委员会召开首次会议

身兼妇女事务谘询委员会主席的行政长官何厚铧今(一)日主持委员会的首次会议。 会后,委员之一的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赞扬,各委员就妇女及社会问题积极发表意见。另外,她表示,大会也讨论委员会的内部规章,同时按照人数分成了三个临时小组,把各委员关心的问题加以整理,再交由秘书处处理,待下次会议时,纳入议程作详细讨论。 是次会议,包括主席在内共有二十九名成员出席。


2006世界气象日 – 《第2届粤、港、澳地震科技研讨会》

地球物理暨气象局将於2006年3月1至2日在该局会议厅主办《第2届粤、港、澳地震科技研讨会》,同时亦作为2006年世界气象日庆祝活动之一。 世界气象组织前身是於1873年在维也纳成立的国际气象组织,该组织於1949年9月召开气象局长会议,审议并透过了《世界气象组织公约》,公约於1950年3月23日正式生效,国际气象组织由此改名为世界气象组织, 因此每年3月23日订为世界气象日。 由世界气象组织提出,2006年世界气象日主题为预防及减少自然灾害,全球各国与地区的气象和水文相关机构致力预防,预备及减少自然灾害。 事实上全球有百分之九十的自然灾害是与天气,气候和水相关的, 这些灾害大都源於自然环境危机。近期出现的气象和地震极端事件, 加深了受灾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广东省、香港和澳门三地在地震、 地球物理及气象范畴的专家学者将於3月1日至2日参加《第2届粤、港、澳地震科技研讨会》, 同时亦为2006年世界气象日纪念活动拉开序幕。澳门能够承办及组织第二届研讨会实令人感到与有荣焉, 会议的成功不仅对地球物理暨气象局人员以至所有从事预防及减少自然灾害的技术人员有莫大的裨益,世人对会议的成果寄以厚望,期盼在预防及减少自然灾害事业上作出贡献。 来自三地共40位地震同行及专家将聚首一堂进行交流研讨。粤、港、澳地震科技研讨会主要就地震、工程地震和海啸相关方面的预报和预防以及应用、发展等发表论文,本次研讨会三方将发表论文共17篇。而粤、港、澳三方会在地震业务合作在过去和未来的事宜上进行讨论和交流,这将促进三方在地震监测,分析和预报、新监测工具、人员互访等事宜的合作,以及深化资料、信息的交换与开发;同时,亦进一步促进了三方人员的认识与沟通。 开幕典礼将於3月1日早上十时正,假氹仔大潭山地球物理暨气象局会议厅举行。 澳门,2006年2月28日


土地工务运输局说明南湾大马路部份车位取消之原因

因应目前有关对本局取消南湾大马路一段绿化带车位的意见,本局现说明如下:
随着城市的发展,南湾大马路已成为区内的一条重要交通干道,该马路的交通亦随着车流量的日渐增加而变得繁忙。然而,由於现时南湾大马路中央绿化带的泊车位是以垂直行车道的方式设置,每当有驾车人士需要泊车或驾车离开时,需要占用较多的路面空间,往往阻碍了后方来车的正常通行,因而经常引致交通阻塞,有关问题尤以繁忙时段更为突出。再者,由於泊车位位於马路中央绿化带,当驾车人士在进出车位时若稍有不慎,极容易与行经的车辆发生碰撞,产生意外。另外,当车身较长的车辆停泊在上述车位时,会出现车头或车尾局部伸出至行车道的情形,对其他车辆造成不便及潜在危险。 为了有效发挥南湾大马路对舒缓区内交通的应有作用、为驾车人士提供安全的道路驾驶环境,以及考虑到现时南湾区及其周边的多个公共停车场已能供应相当数量的停车位,故本局於二月初采取了一项临时性措施,将南湾大马路其中一段绿化带的十六个泊车位取消(即位於区华利前地和殷皇子大马路之间的一段),并放置水马防止车辆驶进。经过大半个月的实施后,该路段的交通在繁忙时间明显畅顺,一定程度上达到了舒缓该处交通的效果。 上述措施现时只属试验性质,当局除会对措施的施行成效继续进行密切观察外,亦会收集各方意见和建议,再经综合分析和审慎考虑后,才会制定有关整治南湾大马路交通的整体方案。


本澳经济可望保持发展势头

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表示,本澳经济发展的大势日趋巩固,前景也愈加清晰。他认为,今年本澳经济发展的有利因素较多,整体经济有望继续保持发展势头。 谭伯源今(二十八)日下午出席了由中华总商会主办的「二零零六澳门工商业座谈会」,向在场的工商界人士阐述今年经济财政范畴的施政重点,包括政府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扶助中小企业发展、提升居民就业能力、完善营商环境及加强区域合作等方面的工作。 谭伯源表示,二零零五年本澳的经济在调整中继续稳步发展,但相对二零零四年,增长速度放缓。展望未来,他认为今年对处於调整和转变中的本澳经济,是具有重要意义和较为关键的一年,经济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并存。 他表示,总体来看,今年本澳经济发展的有利因素较多,投资和消费需求都有望继续增长,外部环境整体上也较为有利,只要不出现重大的突发事件,整体经济有望继续保持发展势头。 谭伯源指出,在新的发展阶段,本澳经济出现了新的问题和两难矛盾,例如在经济快速发展和龙头产业高速增长的同时,部分行业发展相对滞后、中小企经营困难、结构性失业与人力资源短缺并存,本地企业和人才亦面对愈来愈大的竞争压力。与此同时,外部环境也潜伏一些不稳定和不明朗的因素,如区域竞争加剧、世界能源价格和银行利息可能继续调升等。他认为,努力妥善处理和应对这些问题,是今年以至未来本澳经济施政的重点方向。 谭伯源表示,尽管目前本澳经济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又出现了一些新困难,但这些均是发展中的困难,前进中的问题。他鼓励工商界人士,要坚定信心,把握机遇,共同努力实现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开创本澳经济发展的新局面。


内地与澳门特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今日在本澳签署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及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今(28)日分别代表内地和澳门特区签署了《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於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签署仪式中午在澳门政府总部举行,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见证。 出席签署仪式的包括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主任白志健、终审法院院长岑浩辉、保安司司长张国华及检察院检察长何超明等。随同黄松有副院长来澳的内地代表团成员亦出席了签署仪式。 此次签署安排的磋商工作进展顺利。自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访问澳门期间,双方正式确定啓动该专案后,两地均着手积极运作。两地代表於2005年下半年分别在澳门和珠海进行了两次正式磋商,其中於2005年11月黄松有副院长亲自率领代表团访澳,在终审及中级法院大楼与特区的司法协助协调工作小组举行工作座谈。经两地共同努力,到本月下旬就《安排》中的重大问题和一些技术性细节问题,均达成了一致意见,并於今日完成了签署。 本《安排》是顺应澳门回归后,尤其是随着两地经贸关系的加强,涉及两地的诉讼案件以及需要到对方执行的判决不断增加的形势而签署的,具有重大意义。《安排》是「一国两制」下,内地与澳门特区之间在民商事司法协助领域,继2001年8月关於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达成之后,又一个成功的实践。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的司法协助通过相互协商进行。 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是民事诉讼领域司法协助的最重要环节。因此,《安排》的签署标志着两地司法协助向更紧密的层次迈出了强健的一步。既体现了司法爲民的理念,也有利於维护两地司法判决的效力和增强司法的权威,更好地爲两地的发展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安排》确定的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机制,使得诉讼当事人经一地法院判决确定的权利在另一地得到实现,在两地均享受在原审法院诉讼同样的便利。同时,《安排》使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的主要程序问题得以统一、明确,形成共同认可的制度,从而增强诉讼结果的可预见性。由此将使两地居民、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效的法律保障,增强跨区域投资、贸易的信心,从而促进两地在人员、物资、资金、资讯的自由流动,有利於实现更紧密的经贸联系,促进中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安排》共有24条,主要内容包括:
1、 安排适用的范围、“判决”所涵盖的文书种类;
2、 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的管辖法院、在两地同时申请执行及其协调问题;
3、 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的内容、所附相关证明文件、所附司法文书的文本及证明问题,以及上述文书所用语文问题;
4、 认可判决的程序、拒绝认可的情形、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5、 受理认可和执行请求期间的财産保全、另行诉讼问题;
6、 公共机构文书的免除认证、诉讼费用及其减免问题;
7、 《安排》生效前案件的处理问题;
8、 爲执行《安排》,最高法院与澳门终审法院的协助问题。 《安排》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适用於所有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判决,包括内地的劳动争议案件和澳门的劳动民事案件,也包括在刑事诉讼中作出的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 两地之间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由当事人(判决确定的债权人)自行向对方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而不采取原审法院直接向对方法院提出请求的做法。这样可以避免由判决法院主动介入认可和执行的法律程式之中,以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并提高申请认可与执行程式的效率。《安排》规定,法院收到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有权根据当地的法律提出答辩。 《安排》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在其生效前提出的认可和执行请求,不适用於本安排。但《安排》亦特别规定,两地法院自1999年12月20日以后至本安排生效前作出的判决,未向对方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仍可以於本安排生效后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