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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氹第四通道及AB隧道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专家评审

为配合区域交通协调发展,完善填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澳氹第四条跨海通道及A、B区海底隧道的可行性研究较早前进行专家评审推荐第四条通道采用遁构式隧道方案建设。
2012年12月27日,澳门建设发展办公室组织召开《澳氹第四条跨海通道及A、B区海底隧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会,邀请了本澳及内地来自施工单位、谘询单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交通运输、通航、工程、经济、环境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在审查和讨论的基础上专家组一致通过了该项评审。研究报告经过修编后,将作为各项专项研究的依据,并上报国家审批。
澳氹第四通道及AB隧道作为澳门"双环双轴快速通道"中的重要"一轴"和"一环",建成后将加强澳门半岛与氹仔、路环两岛的交通联系,成为港珠澳大桥口岸人工岛交通流的重要疏导路径,同时作为构建未来澳门整体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为新城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交通联系和支撑。
根据远景交通量预测结果,第四通道推荐采用设计速度80km/h双向六车道标准。桥梁方案受通航净空和航空限高等因素的限制,实施难度大,且难以满足全天候通行的功能要求,第四通道推荐采用隧道方案。在隧道工法比选中,由於澳门水域水深浅,沉管的浮运需要疏浚航道,工程量巨大,造价高,对海域水质、海洋生态影响大,沉管的浮运和下沉过程中,需要封闭航道,对区域通航的影响不可接受,隧道工法推荐采用对通航和海洋环境影响较小,且造价经济的遁构隧道方案。
AB隧道采用设计速度80km/h双向四车道标准;研究报告对围堰明挖法和遁构法进行了比选,考虑到围堰明挖法严重影响外港码头的正常运营,且可能会对友谊大桥的基础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亦推荐采用遁构隧道。
研究报告还对两通道的投资估算、经济评价、社会评价等内容进行了研究。
出席审查会的还有澳门土地工务运输局、澳门港务局、澳门环境保护局、澳门交通事务局、澳门运输基建办公室、澳门地球物理暨气象局、澳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广东省航道局、广东海事局等相关部门的代表。


新增10个停车场讯息显示屏启用 协助驾驶者更好掌握停车位资讯

交通事务局近期完成10个地点增设停车场讯息显示屏工作,是次安装的显示屏除传输速度及稳定性有所提升外,亦可因应停车场的特殊情况即时发布特别讯息,让驾驶更好掌握停车场的剩馀车位等相关资讯,减少在路上兜圈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另外,为改善车辆胡乱停泊,局方正按计划在本澳8个巴士站、黄实线及停车场出入口安装违泊侦测系统,预计2013年第一季完成设备安装随即进行测试,争取第二季投入运作。
交通事务局自2009年开始引入停车场讯息资料系统,效果理想,不少驾驶者认为有助提升使用停车场的方便性。为此,局方逐步优化和扩大服务有关系统的适用范围,近期再在美副将大马路与高地乌街交界、黑沙环马路(近工业街)、沙梨头南街(近海湾南街)、提督马路(近白朗古将军大马路)、黑沙环新街与马交石街交界、孙逸仙大马路(近澳门科学馆)、孙逸仙大马路(近沙格斯大马路)、友谊桥大马路(近友谊圆形地)、河边新街(近夜呣街)、路氹连贯公路(近莲花路)10个地点安装了停车场讯息显示屏,连同原有的8个,全澳共有18个显示屏,提供15个停车场的泊车位资讯。
为让驾驶者更清晰看到及了解更多停车场相关资讯,是次安装的显示屏采用全屏全彩LED模组,以显示每个停车场的中葡文名称、箭咀方向符号(停车场所在位置的方向)、车位馀额;显示屏以资料页方式发布车位资料,每资料页可发布4个停车场资料,可按发布上的需要增加资料页,并以轮播方式发布资料页内的停车场车位馀额资料;亦可按停车场的特别情况发布如"暂停开放"等的特别讯息。同时,在数据传输上改用专线传输线路,以提升资料传输的速度及稳定性。有关显示屏已投入使用,交通事务局会密切留意其效果,适时作出调校。除此之外,公众透过交通事务局网页www.dsat.gov.mo及「交通资讯站」手机应用程式亦可同步查阅上述资讯。
多个巴士站停车场出入口续装违泊侦测系统
另外,针对车辆胡乱停泊现象,交通事务局近期再开展了违泊侦测系统的安装工作,首阶段会先逐步在西坟马路、慕拉士大马路、水坑尾、公共行政大楼及氹仔宝龙花园的巴士站;华士古停车场出入口处;中华广场及培道小学的一段行车路段共8个地点安装硬件设备,预计2013年第一季完成后,便会进行系统测试工作,争取於2013年第二季投入使用。随后会续开展第二阶段另外8个地点的安装工作。
违泊侦测系统主要是透过影像分析功能,判别车辆是否违例泊车。而警方会根据有关系统所得的影像证据,向违例车主发出告票。
根据现行《道路交通法》规定,违例泊车可被科处300元至600元不等。交通事务局呼吁驾驶者勿在巴士站、停车场出入口或主干道停泊车,以免影响巴士上落客或道路交通。


的士工作证续期周三起接受办理

2013年度的士专业工作证之续期将於周三(2日)开始,有需要办理续期之的士营运人士,可於2月28日前,逢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携同专业工作证(的士)亲临马交石炮台马路33号地下交通事务局(马交石)服务专区或中华广场2字楼交通事务局(中华广场)服务专区办理,续期费用澳门币40元正。 代办需填写声明书
倘若由他人代办需携带持证人之专业工作证(的士)正本、澳门身份证及澳门驾驶执照副本,并填妥委托办理声明书,有关声明书可於交通事务局各服务专区免费索取或登入交通事务局网站www.dsat.gov.mo下载。按照十月十八日第366/99/M号训令核准之《轻型出租汽车(的士)客运规章》之规定,持已失效之专业工作证(的士)之人士驾驶的士可被罚款。如有疑问,可致电交通事务专线8866 6363查询。


行政公职局的最后呼吁

根据现行法律,年满十八周岁的澳门永久性居民想在明年(2013年)的选举中投票,必须在今年(2012年)12月31日前申请登记为选民。
由於今(12月31日)是本年选民登记的最后一天,因此,行政公职局局长再次呼吁:所有合资格但未登记为选民的永久性居民,如果想於明年的立法会选举中投票,必须今天内依法提出选民登记的申请,以便行政公职局能及时依法审批后,把合资格的选民登录到明年一月公开展示的选民登记册,从而参与明年的选举活动。
年满十八周岁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只需带同本人的智能身份证到任何一个选民登记服务地点都可即场提出登记申请;年满十七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则可由父或母陪同或递交父或母签署的《同意办理提前选民登记声明书》,亦可办理提前选民登记。有关登记在该永久性居民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自动成为确定选民登记。《声明书》可从选民登记网站www.re.gov.mo下载,或於选民登记地点索取。
虽然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获准在12月31日豁免上班,但为方便居民办理选民登记的手续,全线选民登记服务将继续为民服务,且服务时间将一律延至晚上九时。
此外,独立设於行政公职局选民登记专区旁的选民登记自助服务区,以及另一设置於关闸离境大堂一楼的选民登记自助服务机亦24小时运作。
截至12月28日,有效选民数目为273,584。今年以来行政公职局共受理了36,058份选民登记的新登记或更新资料申请,其中新登记共24,454名, 当中包括2,048名年满17周岁的年青人提前办理选民登记。此外,1443人使用了选民登记自助服务,而11,604已登记的自然人选民依法通知行政公职局更新资料。
行政公职局提醒,12月31日为本年选民登记的最后一天,所有站点的新登记申请,包括经自助办理的选民登记,都必须於本年12月31日前完成,方可依法被登录到明年一月公开展示的选民登记册,只有被登录於该选民登记册的自然人,方可参与明年的选举活动。
已办理选民登记的居民,无需重新办理。而所有合资格但未作选民登记的永久性居民於今天登记为选民,从而确保能在明年的立法会选举中投票。如有查询,可致电88668866,或浏览选民登记网页:www.re.gov.mo。 12月31日各个选民登记的服务地点请见附件。


更换浮标打捞船翼 保障航行安全

为确保进出外港客运码头船只的通航安全,港务局於今(30)日早上更换了被撞毁的外港航道五号浮标,并於下午完成打捞了掉落在外港航道的客船船翼。
港务局在意外发生后对外港航道五号浮标的情况进行了评估,发现航灯已损坏并已失去了指引船只的功能。为确保进出外港客运码头船只的通航安全,港务局今日早上更换了被撞毁的外港航道五号浮标。
另外,意外中客船掉落船翼的位置属於外港高速船航道,且海面风浪较大,为保障航行安全及打捞工作顺利进行,港务局海事活动厅厅长郭光华、海事技术支援厅厅长叶华雄与船公司代表举行工作会议,商讨打捞工作的各项细节。经协调后,打捞行动约於今日下午二时开始,至四时五十分完成,期间港务局暂时封闭了外港航道的部分航段,以便进行打捞工作。进出港口的航班基本没有受到影响,码头通关顺畅、秩序良好。
港务局现正对客船碰撞浮标的意外进行调查工作。经查看雷达影像、分析船只行驶路径、对船员进行笔录、以及对船只进行检验后,已初步证实肇事客船在航行过程中偏离了航道,导致发生碰撞浮标的意外。港务局将会继续进行深入的调查,以进一步确定船只偏离航道的原因。


昨喷射船撞浮标意外所有伤者已出院

卫生局仁伯爵综合医院在昨日13:00左右接到撞船意外通知,13:45接收第一名伤者,其后总共接收了26名伤者,年龄介乎4至60岁,分别有15男11女,其中有1名29岁孕妇及1名4岁男童。伤者中共有4名澳门居民及2名外籍人士,其馀为内地及香港旅客,经检查大部分伤者都是擦伤和挫伤,未发现重伤,情况一般。昨日下午已有24名伤者接受治疗后出院,而一名65岁的内地女士因脑振荡及挫伤需留院观察一段时间后亦於昨晩出院,另一名出现腹部挫伤情况的39岁内地男士,则在今早经覆检无碍后出院。


「HOFEX 2013—第15届亚洲国际食品及饮料、酒店、餐厅及餐饮设备、供应及服务展览会」

由香港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及集团全球网路主办的「HOFEX 2013—第15届亚洲国际食品及饮料、酒店、餐厅及餐饮设备、供应及服务展览会」将於2013年5月7日至10日假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举行。(大会网址:www.hofex.com) 展会将展示全球最新款的酒店餐饮用品,最时尚的食品饮料,産品种类包罗万有。据大会统计,上届(2011年)展会吸引了1,800家来自48个国家及地区的参展商,当中包括44个官方参展团,缔造了一个全面的商贸平台。为期四天的展览会更创造了历届入场 人数新高,共吸引了30,718位优质买家莅临参观,当中30.27%为来自85个国家及地区的海外买家。另外加上出席同场举行的会议论坛、活动比赛及媒 体等嘉宾,总入场人数高达33,409。「HOFEX 2013—第15届亚洲国际食品及饮料、酒店、餐厅及餐饮设备、供应及服务展览会」亦是业界相互观摩交流的良机,展览会同期精心策划多项精彩活动,当中包括2013香港国际美食大奖、2013香港国际美酒大赛、全球调酒师公开赛、亚太区酒店总经理高峰会、酒店及餐饮服务科技会议、亚洲会所管理会议等,不单爲与会嘉宾提供一个切磋交流的平台,亦爲业界研究行业发展趋向作出啓示。
为此,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拟於展会上设置"澳门馆",旨在为本澳企业寻找商机、开拓海外市场及推广本澳营商环境。如本澳相关企业有意参展,请於1月31日下午1时前联络本局推广活动厅曾先生(电话:87989267或电邮 keichang@ipim.gov.mo)。展位名额有限,先到先得,额满即止。 同时,本局将会组织澳门企业家代表团於5月7日赴香港参会,报名截止日期为4月5日下午1时,有关详情请致电许小姐 (电话:87989237或电邮 heidihoi@ipim.gov.mo)。


2012年第四季度工作收入补贴於2013年1月2日开始接受申请

2012年第四季工作收入补贴将於2013年1月2日至1月31日接受申请,凡年满四十岁、受雇於他人且已在社会保障基金登录为受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在社会保障基金登录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须於2011年12月31日或以前作出及取得),只要每月工作不少於152小时,或从事纺织、成衣及皮革产品制造出口业每月工作不少於128小时,且季度工作收入少於澳门币13,200元,均可申请工作收入补贴。 凡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人士,除了需塡写专用申请表格上之个人资料外,还需经由其雇主塡写有关工作时数、工作收入、雇员职位、休假及缺勤、每周休息日等资料。申请表经雇主及雇员共同签署后,由雇员连同其个人身份证副本及银行帐户资料副本一并递交。倘曾申请补贴且银行帐户资料维持不变,再申请时则不需递交银行帐户资料。此外,申请表格上亦列明了声明条款,雇主及雇员倘被发现提供虚假资料、不正确资料或利用任何不法手段而获发补贴,除有关补贴申请会被撤消及须返还已收取之补贴款项外,还须承担法律追究责任。 市民除可在财政局大楼、财政局氹仔接待中心及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索取及递交申请表格之外、亦可前往澳门工会联合总会属下的北区综合服务中心、台山社区中心、制造业总工会及制衣工会,以及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属下各服务中心索取申请表格,而工联及街总上述各地点亦提供代收表格服务。此外,有关表格还可透过财政局网站www.dsf.gov.mo下载。 倘对补贴申请有任何查询,可致电财政局税务谘询热线2833 6886联络。


行车税1月1日起徵收

新一年度车辆使用牌照税(即俗称行车税)徵收工作将於2013年1月1日展开,至4月2日结束。期间,交通事务局位於马交石炮台马路、中华广场及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的服务专区将增设临时柜位,让车主可即时处理交通违例罚款及缴交行车税,市民亦可登入交通事务局网上电子缴费网站https://epay.dsat.gov.mo办理缴费手续。逾期缴纳行车税将被徵收过期罚款。 交通事务局根据《车辆使用牌照税规章》相关规定,於2013年1月1日至4月2日徵收新一年度汽车、轻型电单车、重型电单车及工业机器车的使用牌照税。截至今年11月,全澳行驶中车辆合共216,500部,而1至11月期间,共有7,114部车辆申请注销。 一如既往,市民可透过到指定地点或电子缴费方式付款,其中指定地点包括交通事务局位於马交石炮台马路33号地下、南湾大马路中华广场二楼和黑沙环新街52号政府综合服务大楼一楼I区的服务专区;财政局(包括财政局大楼、北区接待中心、氹仔接待中心及龙成接待中心);指定的银行:中国银行(28间分行)、大丰银行(23间分行)、澳门商业银行(14间分行)、大西洋银行(13间分行,不包括总行)、澳门永亨银行(12间分行)、汇业银行(8间分行)、澳门国际银行(7间分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澳门分行(总行)、中国工商银行(澳门)(15间分行,不包括设於港澳码头之分行)、邮政局6个办公地点及通讯博物馆商店。 市民亦可直接登入交通事务局网上电子缴费网站https://epay.dsat.gov.mo进行电子缴费。成功办理缴费手续后,可选择邮寄或自取方式领取税圈,如选择邮寄,交通事务局将於完成缴费6个工作天后,税圈将以挂号信形式派递到指定地点(只限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日期由2013年1月1日0时至3月20日晚上11时;如选择自取方式者,可於完成缴费3个工作天后,携同车主或获委托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正本/副本,及列印收据、车辆登记折正本或车辆所有权登记凭证任一文件到交通事务局3个服务专区领取税圈,服务日期由2013年1月1日0时至3月28日中午12时。 三服务专区增设柜位徵收交通违例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法》规定,车主若接获交通违例科处罚款决定通知书,必须在缴清有关罚款后才能办理新一年的行车税的缴纳,为方便市民一并处理交通违例罚款及缴交行车税,交通事务局三个服务专区在徵收行车税期间将增设临时柜位(其中,位於马交石服务专区临时柜位仅於3月1日至4月2日期间运作),有警员负责徵收罚款,让因存有交通违例罚款未能缴交车辆使用牌照税的车主可即时处理交通违例罚款及缴交车辆使用牌照税。交通事务局提醒车主,缴费应携同车辆登记折正本及於办公时间内前往办理。 在指定期限过后,即2013年4月2日后的60天内缴纳税款者,除须额外徵收迟延利息以及等於欠税金额百分之三的款项外,还须科处相等於税款双倍的罚款,并只可在交通事务局服务专区缴付;倘在60天缴税补充期限过后仍未缴纳上述款项,一旦查获车辆在公共街道或地方行驶或停泊,有关资料将送交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徵收。不缴纳税款而继续使用及享用车辆者,须徵收相当於欠税金额三倍的罚款。


二零一三年 一月份之税务责任

二零一三年 一月份之税务责任 至十五日 职业税 -雇主应透过M/B式凭单,把上季(十,十一及十二月)从雇员或散工薪酬内所代扣之税款,缴予财政局、仔接待中心、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或龙成大厦收纳处。(经由第267/2003 号行政长官批示,并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及第六款) -独资商号的东主应把上季(十,十一及十二月)从本身工作报酬名义入账的款项内扣除之职业税,缴予财政局、仔接待中心、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或龙成大厦收纳处。(经由第267/2003 号行政长官批示,并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获批准选择预先缴纳制度的雇主,须透过M/B式凭单,向财政局、仔接待中心、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或龙成大厦收纳处缴纳经财政局局长批准所预定之税款。(经由第267/2003 号行政长官批示,并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根据第12/2011号法律第十七条规定,扣减应缴税额百分之二十五,豁免额订定为$144,000.00 ) 全月 旅游税 -所有酒店,公寓式酒店,旅游综合体,餐厅(包括咖啡屋,自助餐厅,及同类之场所),舞厅(其中包括夜总会,的士高,舞厅及歌舞厅之场所),酒吧(包括"PUBS"及酒廊之场所),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以及卡拉OK,应缴纳上月份所代收之旅游税。(八月十九日第19/96/M号法律第十二条) (根据第12/2011号法律第十五条规定,豁免其所指场所2012年之旅游税) 职业税 -第一组纳税人(受雇人士)递交M/5式申报书,载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处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经由第267/2003 号行政长官批示,并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第十条第一款)。第九条或特别法例所指豁免职业税之人士,倘并无从其他工作来源获得收益,可无须递交申报书;又第一组纳税人,当其报酬是从唯一的雇主处获得时,亦可免交申报书。 -不具备适当编制会计之第二组纳税人(自由或专门职业)递交M/5式申报书,载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处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经由第267/2003 号行政长官批示,并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第十条第一款) -具备适当编制会计之第二组纳税人(自由或专门职业)递交M/5式申报书,载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处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经由第267/2003 号行政长官批示,并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第十一条第一款) -根据第三十二条条文,不论有否扣除税款,雇主须递交上年度曾支付或发给任何薪酬或收益予散工或雇员的M3/M4式名表及其相应税务编号。(经由第267/2003 号行政长官批示,并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第十三条第一款) 房屋税 -出租房屋之纳税人欲享用其房屋维修及保养费用之扣除,须递交M/7式申报书。(八月十二日第19/78/M号法律第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辆税 - 凡从事将新机动车辆出售予消费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机动车辆之自然人或法人在发生应课税事实后十五日内,递交M/4格式之申报书及缴纳结算之税款。(第5/2002号法律通过的《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