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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民署将开展氹仔奥林匹克大马路雨水渠扩容工程
为提升氹仔黑桥街及地堡街一带的排洪能力,民政总署将於本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开展"氹仔奥林匹克大马路雨水渠扩容工程",施工期约九十日。
工程主要分阶段建造一条长一百一十米、直径一点六五米的雨水排水渠,连接到位於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的现有雨水涵箱,工程完成后相信能改善黑桥街及地堡街一带下水道的排洪能力。
工程期间将实施临时封闭车道及交通改道等措施,工程范围内的巴士站,将按原有位置暂不作改动,敬请市民留意各项临时安排。
工程进行期间引致之不便,期望市民谅解,并提醒各驾驶者须小心留意路面情况及遵守路上设置之临时交通标志及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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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出入境检验柜台分类措施
本局将於本年12月19日起於关闸边境站实施优化出入境检验柜台分类措施,将现时两类柜台通道《澳门居民》及《访/离澳旅客》,分为三类柜台通道,包括《澳门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香港居民》及《护照/香港居民》。
鉴於澳门居民及来澳旅客每日使用关闸边境站出入境之人流量非常庞大,扣除使用自助过关系统人士,每日仍有大量人流使用柜台通道通关,现时柜台通道分为《澳门居民》及《访/离澳旅客》两类。经过分析使用柜台人士证件种类后,除澳门居民外,使用柜台通关之旅客大部份为使用《往来港澳通行证》,基於处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手续及时间相对较其他《护照》简单及稳定,为更有效提升通关效率,本局将於本年12月19日起,於关闸边境站实施优化柜台分类措施,并将柜台通道分为《澳门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香港居民》及《护照/香港居民》三类之措施。
随着优化旅客检验柜台分类措施的落实,将可尽快疏导旅客及减少出入境大堂之挤压情况,并能有效调配柜台通道处理旅客通关的数量,使查验过程更快捷,缩短旅客通关时间,有助提升关闸边境站的通关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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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调查即食面及饮品冲剂专项价格
消费者委员会履行6月12日第4/95/ M号法律第10条第2款b)之规定,於12月17日同时进行了即食面及饮品冲剂两种食品的专项价格调查工作,消委会并已将有关的资料上载於该会网页 (www.consumer.gov.mo) 供消费者查阅及比较。是次调查亦同时上载於消委会的"澳门超市物价情报站"iPhone及Android手机应用程式内供消费者查阅及比较。
消费者如有相关查询,请致电该会热线电话:8988 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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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回归纪念日及圣诞假期期间的警务措施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十四周年纪念日、冬至、圣诞节及元旦等节假日将至,预计有大批旅客和市民参与各项活动。本局将在本年12月20日至明年1月1日期间,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以确保各项活动在良好的治安环境下有秩序地进行。
本局於12月18日至20日期间暂停所有警务人员休假,在上述节假日期间将采取之措施包括抽调内勤人员到各前线单位工作,以确保有更多可调配的警力支援行动部门;增派军装及便装警员在本澳的旅游区及各街道巡逻,以保障市民及游客的安全。出入境事务方面,本局将加派足够警力适时加开检查柜台,以确保通关畅顺和有秩序,并与对应之边检单位或部门加强联系,因应旅客流量采取相应分流措施以疏导人流,市民及游客亦可透过本局网站查看边境口岸实时通关情况,以选择人流车流相对较少之时段进出本澳以减少轮候时间。在路面交通方面,将针对繁忙的路段加派警员指挥及疏导车辆以确保交通畅顺。此外,本局将会派出警员到各个活动之举行地点,维持公共秩序及指挥交通。亦会视乎活动现场情况、人流数量,有需要时会采取临时措施,包括截流、或控制进入活动场地的人数,指挥、引导人群的流向,请市民或驾驶者保持忍耐及配合,听从在场警务人员的指示。
最后,於12月20日约晚上9时30分开始在旅游塔对出海面进行烟花滙演,驾驶者尤应留意路面情况,勿因个人欣赏烟花之便违例停泊车辆,在跨海大桥上行驶尤应遵守速度限制,以免影响其他道路使用者。市民外出时多选择公共交通工具,绿色出行;在人多挤迫时要提高警觉,小心保管财物,并妥善照顾同行长者及小孩;此外,驾驶者应时刻留意路面情况,并遵从指挥警员的指示;顾己及人,切勿酒后驾驶,违反者可被判处监禁刑。最后祝愿全澳市民欢度佳节,圣诞快乐,新年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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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游行的路线安排及警方呼吁
本局日前接获民政总署通知,至今共有5个团体及2名居民拟於12月20日举行集会及游行,其中1个团体将在塔石广场举行集会活动,并表示待一游行队伍途经时即解散集会,及加入游行队列行进。经分析评估,在配合和协助该等团体和市民充分行使权利的同时,本局亦有职责依法确保公共秩序安宁,以及让游行集会活动尽量减低对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影响,本局根据《基本法》及按第2/93/M号法律第八条第二及第三款的规定,对部分游行路线作出修订,并分别於12月6日及16日委派警官与举办游行活动的团体代表和人士进行会议,通知本局的决定并讲述活动期间的注意事项。各集会游行活动路线及基本资料如下:
一、经修订之游行路线於佑汉公园出发,经市场街、永康街、黑沙环第五街、慕拉士大马路、俾利喇街、美副将大马路、鲍思高圆形地、士多鸟拜斯大马路、东望洋街、水坑尾街、约翰四世大马路、苏亚利斯博士大马路、区华利前地、南湾湖景大马路抵达南湾湖休憩区后,派代表前往政府总部递请愿信。 游行团体:新澳门学社
会议结果:对本局修订之路线安排不表态
集合时间:下午2时
出发时间:下午4时 二、经修订之游行路线於佑汉公园出发,经市场街、永康街、马场海边马路、拱形马路(关闸横路)、罅些喇提督大马路、美副将大马路、鲍思高圆形地、士多鸟拜斯大马路、东望洋街、水坑尾街、约翰四世大马路、苏亚利斯博士大马路、区华利前地、南湾湖景大马路抵达立法会前地,然后派代表前往立法会递请愿信,及后按原路折返抵达南湾湖休憩区后,派代表前往政府总部递请愿信。 游行团体:新澳门博企职工会、澳门工人自救会
会议结果:不同意本局修订之路线
集合时间:下午2时
出发时间:下午4时 三、经修订之游行路线於佑汉公园出发,经马场大马路、中心街、菜园路、劳动节大马路、劳动节街抵达澳门工会联合总会门口,派代表前往澳门工会联合总会递请愿信。 游行团体:澳门工人自救会
会议结果:书面同意本局修订之路线
集合时间:下午2时
出发时间:下午2时30分 四、经修订之游行路线於佑汉公园出发,经市场街、永康街、黑沙环第五街、慕拉士大马路、俾利喇街、美副将大马路、鲍思高圆形地、士多鸟拜斯大马路、东望洋街、水坑尾街、南湾大马路、罗理基博士大马路,然后横过斑马线进入何贤公园,并派出代表向中联办递请愿信,及后折返罗理基博士大马路、南湾大马路,经约翰四世大马路、苏亚利斯博士大马路、区华利前地、南湾湖景大马路抵达南湾湖休憩区后,派代表前往政府总部递请愿信。
游行团体:澳门家庭团聚联合会 会议结果:书面同意本局修订之路线
集合时间:下午2时30分
出发时间:下午3时30分 五、经修订之游行路线於佑汉公园出发,经市场街、永康街、马场海边马路、拱形马路(关闸横路)、罅些喇提督大马路、美副将大马路、鲍思高圆形地、士多鸟拜斯大马路、东望洋街、水坑尾街、约翰四世大马路、苏亚利斯博士大马路、区华利前地、南湾湖景大马路抵达南湾湖休憩区后,派代表前往政府总部递请愿信。 游行发起人:2名澳门居民
会议结果:不同意本局修订之路线
集合时间:早上10时
出发时间:下午3时 六、集会团体:澳门博彩最前线
集会时间:下午4时至5时30分
集会地点:塔石广场
待上述一游行队伍途经时即解散集会,及加入游行队列行进。
在会议中,本局代表向出席会议的游行发起人作出以下提醒:
应自觉维持队伍在整个过程中的秩序,确保活动有序守规地进行;
控制参与人士的情绪,避免出现过激行为;
理性表达诉求,免受外来人士干扰、煽动或教唆;
注意同行的长者及小童的安全,将其安排在队伍较安全的位置,避免安置其在队伍的前方;
游行期间禁止燃烧物品,以免造成意外或引致游行秩序混乱;
注意天气变化,做好个人保护防寒措施;
游行必须在和平及合法的情况下进行,包括遵守集会示威法和国旗法。
治安警察局一直以来尊重、配合和协助市民依法行使集会与游行的权利,同时对集会游行的秩序及安全亦十分重视,故於活动当日派出适量警员维持人群及交通秩序,确保集会游行活动在顺利进行的同时,尽量减少对其他道路使用者所造成的影响。本局呼吁上述活动发起人及参与者,有关活动必须在合法及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同时,参与游行人士应遵循本局修订后之路线行进,否则将被视为不合法。广大市民如当时途经上述地点,请对在场警员的指示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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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再生水发展规划 订定再生水十年发展路向
特区政府「推动构建节水型社会工作小组」(下称小组)自成立以来,一直有序地落实《澳门节水规划大纲》中各项开源节流措施。当中,为推动本澳的再生水开发和利用工作,加强水资源的利用效益,小组正式推出《澳门再生水发展规划(2013-2022)》,制定本澳未来十年的再生水发展规划。 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确立再生水发展路向
《澳门再生水发展规划(2013-2022)》勾划了未来10年本澳再生水的发展蓝图,并计划於2022年实现再生水占全澳总用水量10%的总体目标。再生水是城市排放水经深度处理后,达到规定水质安全标准的可回用水,本澳采用的再生水水质标准参考了一些先进国家的标准,例如澳洲、新加坡、中国、美国、日本等,属较高水平的水质标准。
再生水将会应用於非饮用用途,包括冲厕、景观和绿化用水,在条件成熟时进一步拓展为大型场所的冷却用水。在规划期内,再生水将率先应用於石湾排公共屋房区和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而随着路氹城区等离岛新发展区的道路和基建工程的开展,特区政府将会同步铺设再生水管道,以逐步把再生水的应用拓展至离岛的新发展区。规划期内的最后阶段将进一步把再生水应用拓展至澳门半岛的新发展区,包括新城填海区和澳门青洲都市化整治计划区。
关於再生水的价格方面,经综合考虑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参考世界各地的经验和本澳的实际情况后,小组决定再生水水价将沿用自来水价格机制中的分类机制进行收费,各类别用户的再生水价格与相应所属类别的自来水价格挂鈎,即分别为家居用水的第一阶、一般非家居用水、特种用水的水价的85%,一方面透过价格优惠鼓励本澳用户使用再生水,另一方面亦避免定价过低而导致再生水被浪费和滥用。
特区政府亦会建立有效的再生水管理体系,加强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建立再生水相关技术及水质标准和规范的法规,以及落实各项风险管理措施。在再生水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将会积极提倡全民参与,推动公共部门、工商企业、社会大众、工程和建筑业界等同心合力,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共同推进再生水的开发利用。 研究再生水发展规划广泛谘询社会各界
为开发利用循环再造的再生水,提高用水效益,小组早前委托了新加坡的专业科研单位对本澳的再生水发展规划进行专项研究,分析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再生水发展经验,并於今年年初进行了《澳门再生水发展规划(2013-2022)》的公众谘询。
小组在谘询期间共收到113多份、共252条谘询问题及意见,当中大部份意见认同在本澳开发利用再生水,体现了本澳市民的环保节水意识相对较高。社会各界主要关注的议题包括再生水的风险管理,例如再生水生产、营运和输送的监管等,以及再生水的发展策略,例如兴建再生水厂的进度、铺设管道和拓展供应区域的计划等。在谘询过程中,小组亦一直积极向社会各界推广再生水的相关知识。
在综合分析了社会各界意见以及专业科研单位的研究报告后,小组现推出《澳门再生水发展规划(2013-2022)》,确立澳门未来十年的再生水发展蓝本,务求将澳门构建成为节水型城市。
多渠道积极推广普及再生水知识
特区政府现正亦透过多渠道宣传推广再生水的相关知识,包括透过社区巡回活动,展出以再生水为主题的实体模型和宣传展板,亦向石排湾的住户派发了入户宣传小册子,加深公众对再生水的认识。同时亦为水务工程从业员和相关的政府部门人员组织了实务培训和工作坊,让业界和相关部门能有效地掌握楼宇双管道检测和接驳技术。未来特区政府会继续透过多元化的方式,积极向市民和社会各界推广再生水方面的相关知识,按部就班推进再生水的开发利用,并推动社会各界共同构建澳门成为节水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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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在京访两部委商亚太经合会议来澳举行安排
行政长官崔世安今(18)日分别拜访国家旅游局及外交部。崔世安感谢两个部委对澳门的长期支持,并就明年在澳门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下简称APEC)旅游部长会议交换意见。 正在北京述职的崔世安上午首先与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会面,他表示,在国家长期关心和支持下,内地旅客已经成爲澳门第一大客源。今年10月内地实施《旅游法》,特区政府与内地相关部门合作顺畅,特区政府会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打击违法行爲,营造安全及有质量的旅游,让两地旅游业能健康发展。 他又表示,APEC旅游部长会议明年在澳门举行,是澳门明年重中之重的工作,特区政府将尽最大努力做好工作,期望在中央指导下能顺利完成会议。特区政府亦将组成工作委员会跟进相关工作。 邵琪伟回应时表示,国家旅游局与中央相关部门就APEC旅游部长会议开展合作研究工作,与特区政府配合办好会议。邵琪伟又强调,内地与澳门旅游方面的工作合作无间和愉快,国家旅游局将在中央政府领导下,与澳门继续共同做好旅游方面的工作。 随后,崔世安一行与外交部张业遂副部长会面。崔世安感谢外交部及驻澳特派员公署在澳门对外事务的支持,以及在参与国际组织上给予重要的意见。明年是驻澳特派员公署成立十五周年,将有系列庆祝活动,特区政府必定继续支持和配合。 崔世安再指,APEC旅游部长会议有一系列筹备工作,也请外交部给予宝贵意见;并邀请王毅部长来澳访问,指导工作。 张业遂则表示,澳门自回归后,经济发展迅速,对外交往活跃,而澳门对外工作是外交部工作的一部分,多年来,驻澳公署与特区政府合作良好。 参与会见的有社会文化司司长张裕、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谭俊荣、行政会秘书长柯岚、新闻局长陈致平、特区驻京办主任康伟、旅游局局长文绮华;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江;外交部国际经济司司长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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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度澳门文学作品选 徵稿
为总结年度文学创作成果,保存澳门文学资料,在过去三年,澳门基金会及文化局携手合作出版《澳门文学作品选》,受到文坛的广泛关注。故此,以持续推动澳门文学发展为前提,现计划继续推出《二〇一三年度澳门文学作品选》,并公开徵集二〇一三年间发表的澳门小说、散文、新诗与旧体诗词,欢迎有兴趣的本地作者由即日起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递交作品。
作品选将邀请本澳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进行编选,以精选为原则,选编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由澳门作者(持永久或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撰写,并於本地或外地报章期刊上发表之中文作品,文体包括小说、散文、新诗与旧体诗词,恕不接受未刊稿、仅於网上发表或已结集出版之作品,或任何公开比赛的获奖作品。来稿字数不限,每人每种类别限投最多三篇作品,并须以发表时的内容为凖。
有兴趣的作者可於澳门基金会网页(www.fmac.org.mo)及文化局网页(www.icm.gov.mo)下载相关表格,亦可於澳门基金会研究所(南湾时代商业中心十三楼)、塔石广场文化局大楼及澳门笔会(慕拉士大马路二百一十八A号澳门日报大楼十一楼C座)索取。投稿时请将填妥的投稿资料表、声明书,连同作品的原刊稿电子档案(Word档)及如有的原刊稿副本,於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前邮寄或送交至澳门笔会,或电邮至penofmacau@gmail.com提交。提交资料的封面或电邮标题请注明"《二〇一三年度澳门文学作品选》徵稿"及投稿类别。如有查询,可於办公时间内致电二八七二〇一五〇澳门笔会冯小姐或八七九七八五三九澳门基金会吴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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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电讯自摆乌龙险受损
2012年3月19日下午3时至4时左右,原告在被告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的网上商店(e-shop)以每部澳门币500.00圆及以其朋友的信用卡购买10部HTC OneX 手提电话,合共支付澳门币5,000.00圆。被告在2012年3月19日上午11时发现其网站内之"我的网上商店"购物清单内错误显示HTC One X 原价(澳门币)500.00之事实,但在2012年3月19日下午6时才将其网站内容予以更正。被告职员在2012年3月21日透过电话告诉原告每部HTC One X手提电话的单价为澳门币5,880.00圆,其支付的澳门币5,000.00圆是预订按金,以及原告须支付购买10部HTC One X手提电话的余款数额。当时原告明确表示是以每部澳门币500.00圆购买HTC One X手提电话,并拒绝以澳门币5,880.00圆购买。2012年3月22日被告职员再次联络原告并表示其预订的手提电话单价为澳门币5,880.00圆,倘若原告不愿意以此价购买,被告可取消其订购的10部手提电话并将有关款项退回其订购时使用的信用卡帐户内,为弥补取消合约为原告带来的不便及为表示歉意,被告愿意以每部澳门币200.00圆代用券赔偿予原告。被告在2012年3月23日取消原告订购的10部手提电话并将有关款项退回被告订购时使用的信用卡帐户内。
原告对被告「澳门电讯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轻微民事案件诉讼,要求判处被告赔偿其解除购买手提电话合约损害赔偿澳门币50,000.00圆,并加上自提起诉讼至付清之日的法定利息及诉讼费用和职业代理费。
法院认为,原则上,在原告接受被告网上商店(e-shop)出售HTC OneX手提电话告示的有关条款时,即表示双方之间达成协议。被告不能在没有得到原告的同意之下根据自己的单方意愿更改合约条款。不过,被告的预订或出售HTC OneX手提电话公示内容确实出现误写情况。被告可根据《民法典》第244条规定行使适时通知他方立约人有关误写内容并作出更正的权利,以及在原告反对更正条款的情况下可根据《民法典》第245条及第431条规定撤销有关合约。然而,已证事实显示被告於2012年3月19日上午11时便发现其网站内错误地将订金写成原价的事实,但被告没有即时作出更正,而仅在当日(19日)下午6时才将原价改为订金。事实上原告是在2012年3月19日下午4时左右透过被告网站购买HTC OneX 10部手提电话,且亦证实被告在当日(19日)下午4时13分27秒透过电子邮件通知原告有关交易成功的信息。因此,根据《民法典》第240条第1款至第4款规定,法院裁定被告不得撤销其与原告在2012年3月19日订立买卖10部HTC One X手提电话合约。
对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澳门币50,000.00圆的损害赔偿方面。法院认为即使裁定被告不得撤销其与原告在2012年3月19日签署买卖10部HTC OneX手提电话合约及单方解除合约的事实。考虑到原告没有提供任何有关损害的证明文件或资料,亦未能透过听审得以证实相关损害事实。故此,原告的诉讼理由及请求不应被接纳。
综上所述,法院裁定原告对被告「澳门电讯有限公司」提起之诉讼理由及请求不成立,驳回所有针对被告之诉讼请求。
参阅初级法院轻微民事案件法庭第PCI-12-0809-COP号案(可从法院网站www.court.gov.mo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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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初端驳回因家庭暴力所提出的保全程序之请求
初级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对一宗因家庭暴力所提起的非特定保全程序的案件进行了审理。
案情显示,一名女士因经常受到丈夫的暴力对待而提出了诉讼离婚,同时向初级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提起非特定保全程序,请求法院采取措施,命令其丈夫与其本人及其家庭住所保持至少100米距离,理由是其丈夫经常以非常暴力方式殴打她,经向治安警察局报案后被告知家暴不构成犯罪。
法官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326条第1款及第2款规定,提起保全程序的前提是存在合理理由恐防他人对其权利造成严重且难以弥补之侵害,从而采取措施避免迟延风险;以及权利的可能存在,且声请人希望该权利在主诉讼中获得确认。
鍳於保全措施的作用是辅助性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因法院在宣告或执行的需时使主诉讼的权利受到威胁。但在本案中,声请人声称因多次受丈夫的虐待而提起该保全程序,目的只想避免继续受到侵害,并非为确保诉讼离婚的权利得以实现;故此,法官认为声请人在提出离婚的同时,应根据《刑法典》第137条,针对其丈夫的暴力行为向有权限机关提出申诉并申请作出适当的强制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再者,离婚的其一后果只是配偶双方不再受婚姻义务所约束,离婚与否,并不代表暴力行为不再发生。
最后,法院因事实明显未能符合保全程序的法定要件,即迟延风险及权利的可能存在等,决定初端驳回该女士的请求。 参阅初级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第FM1-13-0025-CDL-A号案(可从法院网站www.court.gov.mo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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