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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公布现金分享计划详情


行政会完成讨论「现金分享计划」行政法规。政府将按澳门居民的出生年份,由7月起分10个星期发放现金分享款项,共同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款项发放期间,政府将於塔石广场商业中心设立现金分享发放辅助中心供有需要的市民查询(见附件 )。 行政会发言人唐志坚今(6)日在记者会上表示,立法会已通过修订2008财政年度预算法律,因此需订定现金分享计划行政法规。 根据该行政法规,2008年7月1日或之前持有澳门有效可续期的以下一种证明文件者,可获发现金分享款项。(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二)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金额分别为5,000澳门元(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及3,000澳门元(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透过银行转帐或支票方式给付。 在2008年7月1日未满5岁(非强制性持有居民身份证)的儿童,只要在2011年6月30日或之前领取上述身份证明文件,亦可获得现金分享款项。 倘属未成年人士,相关支票可存入其父亲或母亲的银行帐户;至於未确定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其他无行为能力人士、或被处保安处分及剥夺自由或刑罚者,其现金分享款项的给付将由社会工作局处理。相关行政法规於公布后翌日生效。 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在记者会上说明现金分享计划的发放安排,政府将按居民的出生年份,分10个星期发放现金分享款项,若居民在指定期间收不到款项,可向现金分享发放辅助中心求助,如证实支票寄失可安排在短期内补发。 谭伯源表示,这次现金分享计划,不会影响政府已承诺对居民作出的其他援助计划。 此外,行政会亦完成讨论「修改4月28日第17/93/M号法令核准的道路交通规章」行政法规。为配合交通事务局的设立,有需要对道路交通规章规范的交通高等委员会作出重组,交通高等委员会由运输工务司司长任主席,成员包括交通事务局局长、治安警察局局长、港务局局长、交通事务局交通管理厅厅长、土地工务运输局代表及民政总署代表。道路交通规章的执行机构为交通高等委员会、交通事务局及治安警察局。该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翌日生效,追溯至08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