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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幅被占官地完成预审后会启动清迁程序 政府实事求是处理纱纸契问题


政府日前刊登五份有关路环非法霸占政府土地的告示,知悉有关人士其所占用的为特区政府土地,须将土地归还政府。而在预审程序的期限内须就有关事宜表明意见。倘有关占用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拥有土地的正式凭证,证明其获准占用政府土地,因此,在完成预审程序后,特区政府即会刊登“最终决定的通知”之告示,倘占用人在指定期限内不将土地归还,政府将会采取清迁行动,收回土地。而有关清迁费用则由占用人承担。 除了路环外,政府亦发现氹仔一幅留作兴建学校的政府土地被非法占用。政府一再重申,在处理霸占政府土地的态度从来如一,对於在澳门和离岛霸地及破坏山体等行为一律取缔,但同时亦会适当保障居民的居住权。 近几年始开挖并毁山林地貌 经物业登记局的核证,五幅被占的路环土地并没作私人登记,亦没任何业权或任何物权,尤其是以长期租借或租赁制度批给土地的登记,因此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条的规定,上述土地被视为公产。 五幅被霸占的地块分别位於路环贾梅士大马路旁侧、路环黑沙马路旁侧,以及邻近路环黑沙马路之政府土地。而根据地图绘制暨地籍局的资料显示,有关霸地行为在近几年始发生,大多都是将原来绿树葱葱的山体非法开挖,大肆砍伐树木和将土地夷平,有个别则将自然形成的水塘填平并将周边的草地平整,使原有的地貌和自然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和改变。此外,占用人亦在所占的政府土地上摆放货柜、工程机械及建筑材料等,甚至建造僭建物。 逾期不归还政府展清迁行动 有关占用人所作出的上述行为,并没获得政府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的,即并没获行政当局发给的土地临时占用准照或有关工程准照。此外,上述被占用的五幅政府土地的占用人,并没有就所占地块在物业登记局登记,并没有持有正式凭证(批给合同或临时占用准照)证明其获准占用政府土地。 根据《基本法》第7条的规定,由特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及开发土地和自然资源。因此,占用人必须腾空上述土地,并将之交还特区政府。就此,土地工务运输局早前对有关土地占用人发出的告示,正式启动了有关土地腾空及回收的预审程序。占用人可在告示刊登日起的十天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行政当局反映意见,或亲临土地工务运输局城市建设厅监察处查阅有关卷宗,但有关行为不影响有关程序的进行。当政府完成对上述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听证后,就会发出“最后决定通知”之告示,向占用人发出最后通知,要求相关人士必须在告示刊登日起计的三十天内清迁土地上的所有物件,及清拆土地上倘有的僭建物,并将土地归还特区政府,否则,政府会采取清迁行动,清迁费用由占用人承担。 氹仔学校用地亦被非法霸占 除了路环外,政府亦发现氹仔同时出现政府土地被占用的情况。位於氹仔布拉干萨街与米尼奥街交界处的一幅留作兴建学校的政府用地 (地籍图的标示为BT4a)被非法霸占,占地上除建有多座分别以金属物料及砖块建造之棚屋、房屋外,现场亦摆放有货柜、建筑设备和材料等物品,政府亦会加紧开展相关的腾空土地程序。 虽然上述土地的部份占用人声称拥有纱纸契,但政府已一再重申,对於在离岛霸地、破坏山体的行为一律取缔。凡未经政府合法批给、非法霸地占土,破坏山体、阻碍政府护林工作,以及影响公众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定会严厉的打击,阻遏此类违规违法行为继续恶化。行政当局绝不容许非法霸土圈地行为,但会适当保障居民的居住权。因此,在依法,并以合乎情理、实事求是的态度协助纱纸契地段上居住的人士,对於特区政府成立之前已经居住於该等地段的居民,政府可以在不影响公共设施的建设及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让其继续在原来地方居住。
五幅被占官地完成预审后会启动清迁程序 政府实事求是处理纱纸契问题其中一个案在2004时(红圈所示),山体仍是绿树葱葱,碧草如茵。2009年最新情况,山体因被非法开挖而遭受破坏,面目全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