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任何时候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必须递交文件/提供资料
- 报失证件:
- 递交《身份资料声明书》(格式mod.DGR M125);
- 提供遗失证件之类别、编号、签发机关;
- 提供遗失日期、时间及地点;
- 出示倘有之失证图像、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或图像。
附注:欲报失入境时所使用证件之非澳门居民,请参阅「非澳门居民遗失入境证件之处理」。
- 报失财物:
- 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 递交《身份资料声明书》(格式mod.DGR M125);
- 提供失物之详细特征,如种类、颜色、牌子、型号、机身编号(倘有)、价值等;
- 提供遗失日期、时间及地点;
- 出示倘有之失物图像、单据。
- 报失车辆
- 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 填写《身份资料声明书》(格式mod.DGR M124,由治安警察局提供);
- 提供失窃车辆之详细资料,如车牌号码、颜色、牌子、型号、价值、车内摆放之物品及怀疑盗窃者等;
- 提供失窃日期、时间及地点;
- 出示倘有之车辆识别文件(登记折)、车辆所有权登记凭证(车契)及车辆保险。
附注:除下列各警司处外,车辆登记人亦可前往各交通警司处办理报失车辆手续。
费用
全免
审批所需时间
澳门居民报失证件(3个之内):15分钟(服务承诺)
附注:由服务对象到达柜台至服务单位完成有关手续为止。
备注/申请须知
- 如报失者为未成年人(即未满十八岁)、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则可由父母其中一方或监护人陪同办理报失手续;
- 已办理报失身份证明文件手续之澳门居民,可凭获发的《报案证明》前往身份证明局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 如遗失的财物不含证件或不具名,被他人拾获到治安警察局,拾得人依法有权选择「要求取得拾获物所有权」。倘失主未在该物被拾获至本局的一年内进行认领,则拾得人可于一年期告满后紧接之三个月法定期内行使提取权以取得该物。如拾得人未在法定期内提取,则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有;
- 如需取得有关表格及资料,请于「相关文件」栏目内查找及下载,或亲临以上服务办理地点索取。
进度查询方式
网上查询:「失物告示」
电话查询:办理拾获手续之接待单位
亲临:办理拾获手续之接待单位
网上服务
失物告示:https://www.fsm.gov.mo/laf/default_C.aspx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线下
1.澳门警务厅-南湾警司处、南湾警司处分站/旅游警察服务中心、北区警司处、北区警司处分站、东区警司处、东区警司处分站、新口岸警司处、新口岸警司处分站、大三巴 – 移动警务室(不适用于报失车辆)、关闸 – 移动警务室(不适用于报失车辆)
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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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岛警务厅 – 机场警务处、氹仔警司处、路环警司处、路环警司处分站、路环警司处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分站、路环警司处横琴口岸澳门口岸区警务接待处、官也街 – 移动警务室(不适用于报失车辆
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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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否
是否需要预约后处理:否
是否有其他途径:否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