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所有公众
申请方式
亲临:各相关警司处
必须递交文件
- 拾得人填写身份资料声明书(由治安警察局提供,格式mod.DGR M125c);
- 拾获物品;
- 拾获日期、时间及地点。
必须出示文件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费用(或税项)
全免
备注事项
- 如拾得人为未成年人(即未满十八岁),且欲取得拾获物之所有权,则须由父母其中一方或监护人陪同办理手续;
- 拾得人办理手续后将获签发《拾获物 / 发现物收据》;如在收据上选择「要求取得拾获物所有权」,按照《民法典》规定,一年内未有物主认领,则遗失物即归拾得人所有。(证件或含有个人资料物品除外)。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