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土地法》法律草案。 自回归以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不仅城市空间格局发生较大变化,回应民生的社会建设用地需求亦日益增加;而随着赌权开放,旅游业蓬勃发展,也带动了不少大型建设和旅游项目的投资。在此情况下,面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有限的土地资源,如何有效将之开发、分配和利用,是政府重点研究工作之一,亦是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问题。 事实上,对於土地的分配、批给和置换的条件,土地用途的划定,土地批给的程序,溢价金订定的标准,批给后更改土地用途,更改发展计划,转让土地批给,逾期利用土地甚至将土地闲置或荒废,还有土地上可建楼宇的体量和高度,以及其对周边环境影响等等问题,近年已成为社会广泛讨论的内容,且要求全面检讨《土地法》的呼声亦不断增加。 面对社会各界的诉求,尤其是上述种种问题,沿用了三十多年的《土地法》确不能有效配合现时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发展,因此,政府於二零零八年成立专责工作小组,启动《土地法》及相关配套法例的检讨工作,从批地方式、批地面积、批地期限、修改批地用途、批地的转让、溢价金的订定方法、批地程序、监察履行批地合同的机制等八大方面进行分析。 同时,亦加快推出作为城市建设的核心法律-《城市规划法》,并结合修订或制定其他相关的配套法律例如《都市建筑法律制度》、《旧区重整法律制度》等等,期望在具前瞻性的城市规划下,完善土地批给及开发,有效管制土地发展和利用,推动澳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居民的生活素质,从而切实地解决上述的问题。 专责工作小组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及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展开了两轮公众谘询,其后,经深入分析所搜集的意見及听取执行部门的意见,并吸纳社会各界对《土地法》的谘询文本提出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以及配合《城市规划法》、《旧区重整法律制度》和《都市建筑法律制度》等草案的内容,结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社会情况,草拟了《土地法》法案。 由於土地用途的划定以及如楼宇的体量及高度等建筑条件,分属《城市规划法》及《都市建筑法律制度》等草案规范的事宜,故法案着重规范土地的管理,尤其是完善土地的批给制度其中包括豁免公开招标和土地置换的要件,提高批给程序的透明度,修订土地溢价金的订定标准以更能反映土地的市场价值、进一步规限土地批给转让的条件,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监察和对逾期利用的处罚,避免土地出现闲置或荒废的情况,遏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等,以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资源能充分发挥其效用。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於国家所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支配。」因此,法案相应地对土地的划分及处置方面,作出相应修改,以恪守「土地国有原则」。同时,亦严格遵循《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条及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尊重私有财产权和已批给土地的既有权利。 法案明确规范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属於国家所有的土地在利用及使用方面须遵守的原则,计有:可持续发展原则、切实有效利用土地原则、公众知情原则、平等取得土地原则、防护原则、规划约束原则及土地法律状况公开原则。 关於土地处置方面,法案删除了以出售及长期租赁批给方式处置土地的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使公产土地得以充分利用,法案引入了专用批给制度,让行政当局增加一种处置公产土地的方式,以便能在公产土地上设置属公用的、固定及不可拆卸的设施和设备,例如可燃物贩售站、道路交通辅助服务站,以及为确保提供电讯、供应电力、天然气或水等公共服务所需的设备。 法案明文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土地批给必须公开招标,仅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方可豁免公开招标。 有关都市性土地或具有都市利益的土地,法案规定可豁免公开招标的情况如下:
1) 有利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的批给;
2) 旨在兴建供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当局现职或退休人员居住的房屋的批给。 同时,法案因应过往的实践经验,以举例列举方式,指出哪些属「有利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的批给」,藉此增加审批标准的透明度,以及提高相关条文在实务上的可操作性。 法案定明下列情况尤属有利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
1) 发展不牟利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社会服务;
2) 兴建公用事业设施;
3) 配合政府政策的建设;
4) 参与由行政当局发起的城市建设计划。 对於农用土地的租赁批给,法案规定如属基於推动环境保护的批给,可豁免公开招标。至於专用批给制度,如为确保公共服务得以持续提供,则可豁免公开招标。 此外,亦规定如属豁免公开招标,须在审议过程中,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公布有关申请土地批给的主要内容,尤其是申请人的名称、申请的土地面积、其位置及用途,以及溢价金等,让公众适时知悉有关批给的土地的发展计划,以提高土地批给程序的透明度。 关於批地申请书的组成方面,除现行《土地法》要求提交的文件外,申请人亦须提交经济财政可行性研究,有需要时还须提供环境影响评估的文件。 在订定溢价金金额方面,法案明文规定必须考虑的因素,作为日后订定有关金额的标准。相对现行《土地法》,法案在原有参数的基础上,增加了「通胀指数」及「以往公开招标的判给价」,务求使溢价金更能反映土地的市场价值。 在土地批给续期方面,为有效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以及遵守切实有效利用土地的原则,法案作出以下规定:
1. 因应具体个案的特殊情况,批给合同可订明不得自动续期或自动续期的限制。
2. 对於被视为土地荒废或弃用的情况,法案规定其批给续期须经行政长官批示预先许可,并规定申请续期时必须提交利用有关土地的计划,以作为续期申请的依据,尤其是:
1) 建於土地上的楼宇已倒塌、处於残危状况或已不存在;
2) 建於土地上作非住宅用途的楼宇已整幢不再用作经营与上述楼宇用途相符的业务超过五年。
3. 自动续期制度不适用於重新利用土地的批给及无偿批给。
4. 基於重大公共利益,行政长官可於租赁批给合同期或任何续期届满至少十二个月之前,以书面通知单方终止有关合同,而土地权利人有权获得合理赔偿,尤其是因已作出的改善物例如建造物或建筑物,但批给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关於土地利用方面,法案将不遵守利用期限可科处的罚款与土地的溢价金挂鈎,从而大幅加重对逾期利用的罚款,藉此避免出现土地闲置的情况。 在土地的权利交换方面,法案对平等给付作出更清晰、更具体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只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才以交换形式批给土地,而所收土地的价值不应少於批给土地的价值的一半,至於两者的差额,则由承批人以溢价金方式缴付。 在修改土地用途及更改利用方面,为确保所批的土地能按批给的目的适时地发展,法案作出如下规定:
1. 修改批给的用途及更改已批土地的利用须经行政长官预先许可。
2. 如属临时批给,不容许修改批给的用途,但属下列的情况除外:
1) 因城市规划的变动而需要修改者;
2) 有利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
3. 如属豁免公开招标的批给,即使批给已转为确定,修改批给的用途及更改已批土地的利用不得抵触原先豁免公开招标的理由,但属下列的情况除外:
1) 因城市规划的变动而需要修改者;
2) 有利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 在替换程序当事人及移转批给所衍生的状况方面,为免出现变相转让批给的情况,法案规定以下两种视为等同於替换程序当事人及移转批给所衍生的状况的情况:
1) 如程序当事人或承批人是公司,且移转该公司资本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属无记名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2) 按《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设定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不可废止的授权书或复授权书,而该等授权书赋予受权人对批给所衍生的状况的处分权或在程序中作出所有行为。 关於处罚方面,为加强打击非法占用土地,法案大幅调高对故意非法占用属公产或私产土地的行为人可科处的罚款,并将罚款与被占用的土地面积挂鈎,罚款金额介乎澳门币五万元至三百万元。 此外,法案规定行政长官可对上述非法占用人发出腾空属公产或私产土地的命令,而为加强有关命令的阻吓力,法案引入了违令罪。 综上所述,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冀透过是次《土地法》的修订,配合未来《城市规划法》的实施,回应社会的诉求,加强土地的管理,增加土地批给程序的透明度,并订定有效措施打击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以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土地资源能有效及合理使用。 另外,法案将於下周送交立法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