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转让在建楼宇的法律制度》(俗称"楼花法")已於6月1日实施,法律规定,楼盘需获政府发出"预先许可",发展商才可销售"楼花",土地工务运输局至今已完成审理六宗申请,共涉及2,204个单位,局方将於本周内发函通知发展商及将资料公布於网页上。局方强调,"楼花法"生效后,发展商新售"楼花",必须获发预先许可,否则视作偷步销售,除了合同无效外,发展商亦将被科处相当於"楼花"价值的百分之十的罚款。 出售"楼花"须获发预先许可
在建楼宇(俗称"楼花")的买卖是本澳不动产交易的一种常见方式,涉及居民切身利益。 "楼花法"主要规范"楼花"相关的交易行为,包括买卖、转售和抵押等,同时厘定相关法律责任,以理顺市场运作、增加交易透明度、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包括杜绝出现"一屋多卖"及频繁转手等情况。 "楼花法"规定,发展商须获得政府预先许可后才可以销售"楼花",而楼盘获发预先许可须符合三个条件,包括:一,已获发整体建筑工程准照;二,已完成地基或地库层(包括地面层楼板结构工程);三,进行分层所有权的临时登记。 按照土地工务运输局统计,截止五月底,在建中的私人住宅项目共有81个,按申请人提交的初步计划,可建成7,198个住宅单位,当中,同时符合发出预先许可的三个条件的项目共有21个,涉及3,782个住宅单位,占所有在建楼宇单位数目的一半以上。只要文件齐备及符合要求,局方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天内便可发出"预先许可"。 正发出函件并於周内上传资料
"楼花法"实施后,土地工务运输局陆续收到发展商提出预先许可的申请,至今共有六宗,因文件齐备及符合要求,局方已基本完成审理,正发出函件通知有关发展商,并将於周内将相关资料上传至"在建楼宇(楼花)资讯网"供市民查阅,发展商在收到有关公函后便可开始楼花销售。 该六宗申请涉及的六个项目,其中四项位於路环,共1,579个单位,一项位於氹仔,共620个单位,位於澳门半岛的则为低层楼宇,共5个单位,一共涉及2,204个住宅单位。资料显示,该多个项目在"楼花法"生效前已进行不同程度的"楼花"销售,在获发"预先许可"后,便可合法销售馀下的"楼花"。 市民可透过土地工务运输局网站(www.dssopt.gov.mo)进入"在建楼宇(楼花)资讯网",查询欲购买的"楼花"是否已获预先许可。"楼花法"规定,如发展商偷步销售"楼花",除了合同无效外,发展商亦将被科处相当於"楼花"价值百分之十的罚款。值得一提的是,如购买的是二手"楼花",若上手买家是在法律生效前签署买卖合同的,那麽"楼花"的转售不受预先许可限制,但上手买家须将"楼花"於物业登记局登记为自己名下后,方可转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