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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进口准照

临时进口


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欲临时进口第7/2003号法律第九条第四款所指的受预先许可制度约束的货物 (第20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附件二表B(进口表)组别F所列的货物)

 

服务对象﹕

公司经营人或法人:必须先于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办理「受管制外贸活动登记」并成为外贸经营人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倘申请人为非本澳注册公司,须委托已成为外贸经营人的公司经营人或法人代办进口手续,并须递交相关委托信或授权书。

申请临时进口同样须申请进口准照,详见「车辆进口准照—申请」。

如车辆需使用公共道路,须于申请临时进口时一并提出申请临时注册(俗称T牌),于申请信函中注明使用公共道路的原因及日期,同时提交由来源地有权限实体发出的检验合格证明。

 

  • 专门用作展示的车辆

柜台办理

  1. 申请信函,信内须注明商业登记编号(倘适用)、拟进口车辆的商标型号、车身编号及马达编号、来澳目的、逗留期限、展览名称及存放地点。
  2. 申请人/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1张
  3. 主办单位发出的邀请信(倘适用)

 

  • 仅用作特殊工作,尤其土木建筑工程,及具来源国发出的检验合格证明书的重型货车及工业机器

– 旧半挂车 – 运输用途

新申请:

柜台办理

  1. 申请信函(样本
  2. 申请人/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1张
  3. 已通过年度检验的国内机动行驶证清晰影印本1份(旧车辆适用)
  4. 倘属跨境货运,需提交倘有的相关合同或载货单、货物及车辆照片等资料

 

续期:

网上 / 柜台办理

  1. 申请信函(样本
  2. 已通过年度检验的国内机动行驶证清晰影印本1份(如没更新不须递交)

 

– 旧重型车辆 / 工业机器车 – 特殊用途(尤其土木建筑工程)

新申请:

柜台办理

  1. 申请信函,信内须注明商业登记编号、拟进口车辆的商标型号、车身编号及马达编号、车身尺寸(长*宽*高)、总重量,以及来澳目的、逗留期限、行驶路线及停泊地点。
  2. 申请人/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1张
  3. 车辆相片及规格数据
  4. 已通过年度检验的国内机动行驶证清晰影印本1份,或由来源地有权限实体发出日期至进口日期须少于6个月的机械或机器良好技术操作之证明书或检验报告(旧车辆适用)。
  5. 用于土木建筑的旧重型车辆临时进口申请应由工程承判人提出,申请时须递交合同副本或获工程定作人判给的工程判给声明书加以核实。
  6. 其他特殊用途须递交从事有关所述来澳目的之证明文件

 

续期:

柜台办理

  1. 申请信函
  2. 申请特别检验之信函
  3. 表格第二号

注:申请临时注册适用,车辆如逗留期超过半年,车辆每半年须向交通事务局申请特别检验,检验合格后才可申请续期。

 

  • 用于参加体育比赛或文化活动,且仅得在为此目的而订定的时间及路线内通行的车辆及发动机

– 体育比赛:

柜台办理

  1. 申请信函,信内须注明商业登记编号、拟进口车辆的商标型号、车身编号及马达编号、车身尺寸(长*宽*高)、总重量,来澳目的、逗留期限、行驶路线及存放地点。
  2. 申请人/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1张
  3. 由权限部门发出的证明文件或赛事相关单位发出的邀请信或报名资料
  4. 车辆相片及规格数据

 

– 文化活动:

柜台办理

  1. 申请信函,信内须注明商业登记编号、拟进口车辆的商标型号、车身编号及马达编号、车身尺寸(长*宽*高)、总重量,来澳目的、逗留期限、行驶路线及存放地点。
  2. 申请人/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1张
  3. 由文化局发出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摄制许可等)清晰影印本1份(倘适用)
  4. 车辆相片及规格数据

 

  • 按其他法例获准进口的车辆

柜台办理

  1. 申请信函,信内须注明商业登记编号、车辆数据、来澳目的等
  2. 申请人/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1张
  3. 车辆相片及规格数据

注:由于上述申请按个别情况而定,如有需要,交通事务局将通知申请人补充文件作审批之用。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 柜台办理:

交通事务局(马交石)服务专区

地址:澳门马交石炮台马路33号地下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注:中午照常办公


费用

如需发出临时号牌,费用为澳门元100圆/日。

如需发出声明书,费用为澳门元120圆。

注:根据现行《交通事务局费用及价金表》


付款方式

详情请参阅 https://www.dsat.gov.mo/dsat/subpage.aspx?a_id=1678673043


审批所需时间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注:以收齐文件日起计】


备注/申请须知

  1. 根据第45/2019号行政长官批示第1款规定,禁止旧机动车辆、旧底盘及发动机进口澳门特别行政区及注册,但同一批示第2款所指的例外情况除外。
  2. 临时号牌的续期申请必须于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一律不予以续期,车辆必须运离本澳。
  3. 临时号牌须于期限届满后紧接的第一个工作天归还交通事务局,期限届满后不可使用。根据《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没有注册的车辆在公共道路上通行,可被罚款澳门元3,000圆。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领取服务结果及方式:到马交石服务专区领取声明书、或临时注册号牌(T牌)和通知书

领取服务结果所需文件:申请进口准照或递交申请信函之收据正本、领取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亦可透过一户通以电子方式出示


查询途径

通讯地址:澳门马交石炮台马路33号
电话:(853)8866 6363(交通事务专线)
传真:(853)2875 0626
电邮:info@dsat.gov.mo
网址:www.dsat.gov.mo


资料提供:交通事务局(DSAT)

最后更新时间:2025-07-18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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