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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进口准照

申请

如何办理

服务内容:

欲进口第7/2003号法律第九条第四款所指的受预先许可制度约束的货物 (第20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附件二表B(进口表)组别F所列的货物)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公司经营人或法人:必须先于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办理“受管制外贸活动登记”并成为外贸经营人
       

自然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之人士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已成为外贸经营人的公司经营人或法人

网上办理(EDI申请):

登入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电子报关系统」进行申请

 

柜台办理(纸禀申请):

  1. 填妥进口准照表格“格式I” (可于印务局指定地点购买)
  2. 曾在原产地注册之车辆(仅限进口并注册之车辆),申请进口准照须依产地递交以下其中一项的注册登记及注销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1张注1:
    1. 中国内地:「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2. 日本:「输出抹消仮登录证明书/输出予定届出证明书」、及「登录事项等证明书─现在记录」,以及「登录事项等证明书─保存记录」;
    3. 其他地区:原产地权限机构发出的完整注册登记及注销记录的证明文件。

 

  • 自然人注2

柜台办理(纸禀申请):

  1. 填妥进口准照表格“格式I”(可于印务局指定地点购买)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1张
  3. 曾在原产地注册之车辆(仅限进口并注册之车辆),申请进口准照须依产地递交以下其中一项的注册登记及注销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1张注1:
    1. 中国内地:「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2. 日本:「输出抹消仮登录证明书/输出予定届出证明书」、及「登录事项等证明书─现在记录」,以及「登录事项等证明书─保存记录」;
    3. 其他地区:原产地权限机构发出的完整注册登记及注销记录的证明文件。

注:

  1. 根据于2026年4月27日生效的第63/2026号行政长官批示,在原产地首次注册及取消注册的相隔期间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且须于取消注册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进口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车辆,方可被接受。
  2. 自然人只可于六个月内申请进口一台车辆。
可以代辦
可以代領

审批所需时间

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以收齐文件之翌日起计】

备注/申请须知

1.    申请进口准照的车辆之机动车辆商标和型号须获通过核准后,有关的进口准照方按上述期限审批;

2.    进口准照不得涂改及修改;

3.    清关前不可修改进口准照资料 ,如需修改应取消并重新申请;

4.    清关后,倘需更正进口准照资料,可透过信函向交通事务局申请更正准照资料;

5.    须于进口准照有效期内完成清关手续。

进度查询方式

查询申请进度:网上、亲临、电话、电邮、传真等途径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纸禀申请者须亲临马交石服务专区

领取服务结果所需文件:申请「进口准照-申请」之收据正本

通讯地址:澳门马交石炮台马路33号
电话:(853)8866 6363(交通事务专线)
传真:(853)2875 0626
电邮:info@dsat.gov.mo
网址:www.dsat.gov.mo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线上

1、部门网站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线下

1、交通事务局(马交石)服务专区

详细信息:

地址:澳门马交石炮台马路 33 号地下
办公时间:週一至週五,上午 9 时至下午 6 时
注:中午照常办公

是否支持预约:否

是否需要预约后处理:否


资料提供:交通事务局(DSAT)

最后更新时间:2026-10-13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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