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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進口准照

申請


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欲進口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四款所指的受預先許可制度約束的貨物 (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表B(進口表)組別F所列的貨物)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 公司經營人或法人:必須先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辦理「受管制外貿活動登記」並成為外貿經營人
         
  • 自然人:持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之人士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已成為外貿經營人的公司經營人或法人

網上辦理(EDI申請):

登入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電子報關系統」進行申請

 

櫃檯辦理(紙禀申請):

  1. 填妥進口准照表格“格式I” (可於印務局指定地點購買)
  2. 曾在原產地註冊之車輛(僅限進口並註冊之車輛),申請進口准照須依產地遞交以下其中一項的註冊登記及註銷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1張註1
    1. 中國內地:「機動車註銷證明書」;
    2. 日本:「輸出抹消仮登錄證明書/輸出予定屆出證明書」、及「登錄事項等證明書─現在記錄」,以及「登錄事項等證明書─保存記錄」;
    3. 其他地區:原產地權機構發出的完整註冊登記及註銷記錄的證明文件。

 

  •  自然人註2

櫃檯辦理(紙禀申請):

  1. 填妥進口准照表格“格式I”(可於印務局指定地點購買)
  2.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1張
  3. 曾在原產地註冊之車輛(僅限進口並註冊之車輛),申請進口准照須依產地遞交以下其中一項的註冊登記及註銷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1張註1
    1. 中國內地:「機動車註銷證明書」;
    2. 日本:「輸出抹消仮登錄證明書/輸出予定屆出證明書」、及「登錄事項等證明書─現在記錄」,以及「登錄事項等證明書─保存記錄」;
    3. 其他地區:原產地權機構發出的完整註冊登記及註銷記錄的證明文件。

 

註:

  1. 根據於2026年4月27日生效的第63/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在原產地首次註冊及取消註冊的相隔期間不超過三十個工作日,且須於取消註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進口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車輛,方可被接受。
  2. 自然人只可於六個月內申請進口一台車輛。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 櫃檯辦理
    交通事務局(馬交石)服務專區
    地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

 

  •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註:中午照常辦公

費用

無須繳付費用


審批所需時間

3個工作日內完成【註:以收齊文件之翌日起計】


備註/申請須知

1.    申請進口准照的車輛之機動車輛商標和型號須獲通過核准後,有關的進口准照方按上述期限審批;

2.    進口准照不得塗改及修改;

3.    清關前不可修改進口准照資料,如需修改應取消並重新申請;

4.    清關後,倘需更正進口准照資料,可透過信函向交通事務局申請更正准照資料;

5.    須於進口准照有效期內完成清關手續。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網上 、親臨、電話、電郵、傳真等途徑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紙禀申請者須親臨馬交石服務專區

領取服務結果所需文件:申請「進口准照-申請」之收據正本


查詢途徑

通訊地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
電話:(853)8866 6363(交通事務專線)
傳真:(853)2875 0626
電郵:info@dsat.gov.mo
網址:www.dsat.gov.mo


資料提供:交通事務局(DSAT)

最後更新時間:2026-05-06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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