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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金受益人须退回多收的援助金款项


社会工作局提醒援助金受益人,倘同时领取本年度社会保障基金的养老金或残疾金,因应上述款项的调升,相关人士须退回多收的援助金款项。 按照第6/2007号行政法规规定,一般来说,社会工作局向处於经济贫乏状况的个人或家团发放的援助金金额,相当於最低维生指数金额,以维持其生活基本所需。然而,透过经济审查,如果受益人已经有来自不同途径的收入,例如全职或兼职工作收入、社会保障基金的养老金或残疾金,或亲人的定期支援等,按照援助金的计算方式,其获发放的援助金金额将作出相应扣减(即申请人获发放的一般援助金金额为:最低维生指数减去其收入)。而按照相关规定,现金分享、敬老金、残疾津贴并不被视作收入,故不用作出相应扣减。 鉴於特区政府早前调升社会保障基金的养老金、残疾金等给付金额,追溯至今年1月份,而社会保障基金亦已於早前向相关受益人补发有关给付差额,倘相关人士同时为援助金受益人,其应领取的援助金金额应扣回上述收入,故相关人士须向社会工作局退回相应期间多收的援助金款项。为便利援助金受益人,社会工作局正陆续透过银行账户一笔扣除、摊分扣除、现金收取等不同方式向1,565个家团之援助金受益人收回有关款项。就上述扣款事宜,社会工作局已於月前发函通知各受益人。 社会工作局呼吁援助金受益人,有义务将以下情况通知本局:家庭成员的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失业、就业、就学、收入状况变动等。倘不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提供虚假声明、使用伪造文件等,将影响其援助金的继续发放,而社会工作局亦会保留法律上的追讨权利。市民如有任何疑问,欢迎向社会工作局各区社会工作中心的工作人员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