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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署抽样检测市售婴儿配方食品 结果未见异常


为了解市售婴儿配方食品的食用安全情况,民政总署食品安全中心开展专项食品调查,於市面抽查婴儿配方食品共二十五个样本,进行了致病性微生物和营养成分含量调查,结果显示所有抽检样本均未见异常。

婴儿配方食品是指一类可满足婴儿从出生至可适当辅食喂养阶段的营养需求,而特别配制的粉状或液态状的母乳替代品。当婴儿母亲不能或无法提供充分的母乳喂养,须选用或补充婴儿配方食品时,其卫生状况及所含的营养成分对於婴儿的健康成长尤为重要。

是次专项调查中,民署分别抽查本澳各区百货公司、超级市场及药房出售的婴儿配方食品,产地包括法国、荷兰、瑞士、德国、爱尔兰、西班牙、新西兰、澳洲等国家,种类涵盖不同品牌的婴儿配方食品,进行了致病性微生物及营养成分的检测,致病性微生物包括阪崎氏肠杆菌及沙门氏菌,而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脂肪、蛋白质、亚油酸、α-亚麻酸、铁、钙、钠、锰、氯、钾、碘及硒。调查结果显示,所有样本均未见异常。

食安中心提醒市民在选购婴儿配方食品时,应光顾信誉良好的店铺,留意包装是否完整和注意食用期限;购买后应按照包装上标示的保存方法妥善贮存,开封后应尽快食用;按照包装上标示的冲调方法配制,冷却至合适温度后应尽快喂食;如对食品的品质存疑,便不应购买和食用。另外,对於患有特殊紊乱、疾病或处於特殊医疗等状况的婴儿,购买和食用前应先谘询医生意见。

食安中心同时建议业界应向信誉良好的供应商进口婴儿配方食品,运送和存放等各个程序均须符合卫生安全,并将食品适当贮存和展示;业界亦有义务保存食品进出货纪录或相关单据,以便有需要时供权限部门追踪食品的来源和流向,保障自身利益。如对食品的卫生状况及质量存疑,如包装破损、罐身变形等情况,则不应购买或出售。另外,第16/2015号行政法规《婴儿配方奶粉致病性微生物限量》及第28/2016号行政法规《婴儿配方食品营养成分要求》已正式生效,业界应留意相关的规定,以及於进口时办理相关的进口申请。

民署已将是次婴儿配方食品专项调查结果上载至食品安全资讯网www.foodsafety.gov.mo及“食安资讯”手机应用程式,市民可登入浏览详情,业界亦可於网站及手机应用程式中查看相关行政法规规范。民署将持续关注市面流通食品的食用风险和卫生状况,维护本澳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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