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文化产业委员会》行政法规草案。
为进一步明确文化产业委员会在本地文化产业政策制定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及参谋功能,及提升公共服务的素质与效率,并为配合特区政府“精兵简政”的施政方针,重整委员会的架构,特区政府制订了《文化产业委员会》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法规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撤销秘书处及秘书长职位,改由文化产业基金向文化产业委员会提供技术及行政支援。
二、文化产业委员会秘书处获任用的工作人员,藉合同附注的方式转入文化产业基金,其职务的法律状况维持不变。根据规定转入文化产业基金的文化产业委员会人员以往所提供的服务时间,计入所转入的职程、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
三、文化产业委员会的财产转移文化产业基金管理,文化产业委员会的档案、卷宗和文件均转移文化产业基金。
草案建议自公布后满六十日起生效,以确保新旧两个委员会能顺利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