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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公家物资案判决


初级法院今日(12月10日)审结一宗由廉政公署调查的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家物资案。案中被告阮乐,任职第一公证署,利用其职务之便,藉为公务电单车入油之名,利用行政当局发给的物资索取单,以诈骗手段盗取汽油和混合油供私人使用。经审讯后,法庭认为控诉书内所指犯罪行为全部成立,而且事实情节不能以罚款作处罚,必须判被告入狱9个月,缓刑18个月。 案发於2002年8月,被告因职务上之需要,会定期驾驶政府车辆往油站加油,期间曾向入油员出示「汽油索取单」,并要求入油员只注入单中所载的部分油量,而馀款则退回给自己。其后则要求入油员将汽油注入一胶桶内,运回自己私人电单车处再注入私人电单车。被告亦曾把公款购买的混合油注入私人电单车内。廉政公署经调查取证后,於2002年9月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处理。 案件审讯时,被告承认有作出过所指控的行为,但辩称一切皆由於自己执行送文书工作,而驾驶的公务电单车却经常出现毛病而不能使用,故需要利用自己私人所拥有的电单车执行公务,所以认为将公家汽油及混合油注回私人电单车以填补个人损失亦无不妥。 法官於判决时指出,虽然被告自辩是基於自己多次以私人电单车执行公务才作出以上用以补偿个人损失的犯罪行为,但法院并不相信发生过此情节,纵使真的存在,被告亦应遵循正常途径,向上司作出公务电单车不能正常使用的报告,交由上司决定。法院认为被告之行为足以构成公务上之侵占罪,考虑到被告在案发后已受到部门的不续约处分,故判处被告须监禁9个月,缓刑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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