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第16/2020号行政法规《居住于内地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医疗保险津贴计划》


经行政会完成讨论,今日出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了第16/2020号关于《居住于内地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医疗保险津贴计划》行政法规。

由于国家政策扩展,容许居住于内地的港澳台居民参加当地的医疗保险,珠海市于2020年1月1日起接受居住于市内的澳门居民参加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计划,计划所需费用中的财政补贴部分由珠海市政府承担,余下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缴纳。为协助澳门居民无障碍加入内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向合资格居民提供津贴,以补贴其个人缴纳的费用,特区政府制定了《居住于内地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医疗保险津贴计划》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如下:

津贴计划的申请人须为居住于内地特定地区及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及澳门居民身份证的澳门居民,年龄为六十五岁或以上、十岁或以下、中小学教育的学生及具条件申请发放残疾津贴的残疾人士。

申请医疗保险津贴须已支付保费,经卫生局审批后,于六十日内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医疗保险津贴每年发放一次,具体金额上限以行政长官批示订定,津贴金额因应申请人实际支付的金额而减少。医疗保险津贴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的其他资助同时兼收。

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产生效力。

根据同日公布的第121/2020号行政长官批示及第122/2020号行政长官批示,法规所指的内地地区为珠海市,医疗保险津贴金额分别为:年龄为六十五岁或以上、具条件申请发放残疾津贴的残疾人士的上限为澳门元490元,十岁或以下、中小学教育的学生的上限为澳门元220元。

查看图库


此页面有问题吗?

帮助我们改进GOV.MO

* 必填项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