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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17/2001号行政法规〈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的培训课程及实习章程〉》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17/2001号行政法规〈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的培训课程及实习章程〉》行政法规草案。

为配合第9/2020号法律《修改第13/2001号法律〈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的培训课程及实习制度〉》的生效,有必要对第17/2001号行政法规作出修改。

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录取试制度的甄选方式及成绩评核制度作出完善。基于第9/2020号法律引入了专业面试作为录取进入培训课程及实习的其中一项甄选方式,法规对专业面试的评核订定了评核因素及加权。此外,为厘定投考人的名次,法规对法律知识考试、语言能力考试及专业面试亦订定了加权。

二、对培训课程及实习的评核制度作出完善。法规对课程阶段及实习阶段的每一评核部分的评核因素均订定加权。就课程阶段,法规规定实习员必须在所有核心课程单元及课程阶段的最后成绩皆及格,才能进入实习阶段。就实习阶段,法规订定实习员须在实习结束前进行知识评核试。此外,对于最后成绩相同的情况,增加有关优先排序的标准。

三、完善课程阶段的内容。为更好组织课程阶段的不同修读内容,对课程阶段的培训作出重新编排,使课程结构及其所包含的内容更加完备。法规规定课程阶段包括法律理论与实践培训、专业资格的司法培训及特别补充培训。就理论与实践培训,法规规定理论培训与实践培训同步进行,并引入了核心课程单元与附加课程单元所包括的培训内容。就专业资格的司法培训,考虑到实际需要,检视及调整了培训内容。就特别补充培训,法规以举例方式列出了可作为补充培训的内容。

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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