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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建筑废料管理制度》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建筑废料管理制度》行政法规草案。

随着近年本澳经济迅速发展,各类废物量大增,对澳门唯一的建筑废料堆填区构成极大压力。为从源头减少建筑废料的产生,建议透过立法规范建筑废料堆填区的使用和收费制度,推动建筑工程业界在工地进行源头分类回收,改善规划、设计和建筑管理,以加强对非法弃置建筑废料行为的监察和处罚机制,达致减废的最终目标。为此,特区政府制订了《建筑废料管理制度》行政法规。

法规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订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建筑废料管理,尤其对建筑废料进行分类、运送、倾卸、放置、处理和最终处置等工作时应遵守的制度,以减低建筑废料对环境的影响。

二、订定惰性拆建物料、特别拆建物料、其他拆建物料的分类,以及须运往的处理设施。

三、订定运载建筑废料以作倾卸的车辆须事先取得环境保护局发出的倾卸许可,方可进入建筑废料堆填区,并须按所倾卸废料的性质及重量计算倾卸费,有关金额由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订定。

四、关于监察及处罚方面,法规规定由环境保护局、市政署及治安警察局负责监察遵守情况,若发现违反《建筑废料管理制度》的行政违法行为,则科处相关罚款。

行政法规自公布后满18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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