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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电子政务施行细则》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电子政务施行细则》行政法规草案。配合2020年 9月27日生效的《电子政务》法律,该行政法规将进一步规范公共部门的文件、电子证明、数码证照、数码化接待流程及电子通知等方面的服务电子化。

《电子政务施行细则》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行政公职局负责协调、规划、发展和推行各公共部门间的电子政务活动并发出有关的指引,法规内容主要包括确立电子身份识别工具的准则、电子证明的发出及提供、数码化接待程序,以及电子通知服务等方面。

首先是按照国际技术规则,《电子政务施行细则》就公共部门使用电子身份识别工具的保障级别订定准则,并在电子证明代替纸本证明方面,就电子证明的发出及提供作出规范,主要是:申请电子证明的地点、申请人的正当性、申请人的身份识别、有效期以及续期申请等。

此外,在统一电子平台的框架内,《电子政务施行细则》具体落实核实使用者身份的程序。同时,亦规定了各公共部门执行落实以电子方式进行数码化接待组成卷宗的项目和数码证照的申请和使用等。

该行政法规特别强调对个人资料的保护,并对加入和使用电子通知服务作出了规定,规范其程序及相关条件。

《电子政务施行细则》行政法规与第2/2020号《电子政务》法律同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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