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旧区重整谘询委员会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政府跨部门工作小组对《旧区重整法律制度》草案进行了修订,并按委员会原定计划於今年内进入立法程序。另一方面,有关部门现正对法律草案进行翻译工作,预计明年初完成。 《旧区重整法律制度》草案共有七十条条文,政府跨部门工作小组结合旧区重整谘询委员会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后,对条文作出修改,其中近三十条有较大的改动,主要包括: 一. 删除或增加一些条文的用字,以更清晰的方法撰写,以便居居民容易理解法律草案内容;
二. 因应意见,修订一些条文的内容,以使其更全面和更具操作性,如第四条「一般原则」加入「保护环境原则」和「保护文化遗产原则」;第八条「重整规划草案」增加一款「订重整规划草案时,应列明和衡量所涉及区域的已核准的项目计划及工程,且保证其与有关政策协调。」等等。
三. 因应委员和社会的意见,对价值单位补偿计算模式作出修订,在法律草案中规范计算时应考虑的五项主要元素,删除固定计算程式,改为日后透过行政法规对计算程式作具体规范,以便计算能兼顾灵活性及科学性。
四. 规范了三种重建模式的啓动业权比例,分别是:重整区内的,由政府啓动的重建,其啓动业权比例是70%,而由私人实体啓动的重建,其啓动业权比例均是80%;重整区外的,其啓动业权比例均是90%。同时也对计算啓动重建业权比例的基准作出规范。
五. 对法律草案内所涉的评估委员会、自愿仲裁委员会、必要仲裁委员会的组成等作了规范;
六. 规范重整区外推动重建的私人实体的申请资格,及需要交付不少於投资总额5%的保证金;
七. 规范向业权人、推动重整实体提供的税务优惠;
八. 经听取委员意见及和相关部门交换意见,作深入研究后,删去原第十章「物业登记特别制度」内容。 政府跨部门工作小组於去年十二月向旧区重整谘询委员会提交了《旧区重整法律制度》草案,委员会三个专责工作小组在过去一年举行了逾五十次会议,对法律草案每一条文展开深入而细致的讨论。同时,也透过过去两年多来开展的数十场谘询活动,如「点对点.面对面.旧区谘询」等,分阶段有针对性地听取社区居民、专业人士、基层社团、青年人等的意见和建议,以完善法律草案。 明年,旧区重整谘询委员会将对《旧区重整法律制度》草案配套的一系列行政法规进行讨论和谘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