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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澳门居民下月起办理内地执业注册


卫生局根据内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早前发布的有关 “明确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 的通告,现通知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如欲办理有关在内地执业注册的申请时,可按下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公布的规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前往内地有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执业注册申请。如有任何疑问,可於办公时间致电85983511或85983521向卫生局药物事务厅查询。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定六》、《〈内地与澳门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定六》和原人事部《关於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商务部关於内地与香港、澳门〈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定六〉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工作的函》(商台函〔2009〕23号)的要求,做好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工作。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有关事项印发通知,明确 从2009年10月1日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交的执业药师注册申请;并按照《关於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对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时,除按规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外,还须出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药剂师执照或澳门药剂师执照原件,同时提交复印件,且执业单位应与《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上所注明的用人单位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