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青洲坊「地段4」135木屋已获安置,尚馀140木屋拒迁


特区政府一直关注青洲坊「地段4」(LOTE 4)的公屋兴建计划及木屋清拆情况,对於该地段内尚馀两间木屋(编号135及140)的清迁,政府已於2009年8月10日啓动程序。其后,房屋局进一步协调135木屋与发展商,该木屋家团同意按法例规定购买一个经屋单位,亦已签署经屋买卖合同,与签署放弃及交出木屋清拆之声明书,并承诺於短期内交出木屋清拆。目前,「地段4」尚馀140木屋拒绝迁出,政府将按照程序於限期届满后进行清拆。 青洲坊地段木屋安置的审核标准,是以91/93年有登记的木屋占用人资料为基本,如符合安置条件,经发展商与木屋家团作出安置协议,木屋即行清拆。如不符合安置条件,则交由发展商负责。过去曾获安置的木屋不能再要求安置,必须即时清拆。就此,房屋局强调只会对已登记且合资格的木屋占用人进行安置,名册内没有登记的木屋一概视为不合法僭建。 「地段4」大部份合资格的木屋家团已获安排选购或租赁单位后经已迁出,尚馀135及140两间木屋。由於家团提出不合理安置要求或以同一木屋再次要求安置等情况,房屋局於法理情方面均不接受。发展商愿意对该两间木屋作出例外处理,包括提供例外的迁出条件,以加快落实「地段4」的公屋兴建项目,有关家团仍不接受并拒绝迁出。考虑到该地段为政府公地,以及公屋的兴建进度,政府根据2月15日第6/93/M号法令第21、第22及第24条的规定,已於8月10日对上述两间木屋啓动清迁程序,同日刊登清拆通告,并分别於8月10日及12日张贴清迁告示,通知僭建物使用人应在30日内搬出该木屋,否则於期限届满后可进行清拆。 由8月11日起,房屋局进一步协调135木屋与发展商洽谈搬迁条件,最后该木屋家团同意按法例规定购买一个三房经屋单位,并於8月21日与房屋局签署经屋买卖合同,与签署放弃及交出木屋清拆之声明书,亦领取了经屋单位的锁匙;而135木屋家团承诺於短期内交出木屋清拆。 至今,「地段4」尚馀140木屋拒绝迁出,政府将按照程序於限期届满后进行清拆。根据资料显示,140木屋一家6口的梁姓家团已全部透过该木屋分别於1994年及1995年获安置购买了海景园两个经屋单位,现其中3人再以同一间木屋(编号140)要求购买两个经屋单位,其中一位家团成员更於1999年申请四厘补贴购买私人物业。按照法例规定,有关木屋之所有登记成员已获安置,得搬出及拆毁木屋,故有关家团不可再以同一木屋申请安置。 对於该木屋使用人表示不承认已购买其中一个经屋单位,经房屋局查核档案文件,当事人於1994年及1995年由梁姓木屋使用人及其儿子签署买卖合约购买两个经屋单位及领取经屋锁匙并放弃140木屋,而在购买经屋的过程中,当事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直至最近的磋商才表示其中一间经屋由另一家团占用。虽然当事人声称经屋单位被占用,但不愿意提供进一步文件予房屋局跟进,故局方建议当事人从法律途径追讨。 发展商提供资料显示,青洲坊的木屋居民於1998年5月之前均已按照第16/SATOP/95号批示的规定获得安置,该段时间顺利迁出并拆除木屋之居民均可获取澳门币1,000元作为补偿。基於140木屋仍未拆除,故发展商愿意向该家团提供1,000元的搬迁补偿,但不会额外给予现金补偿。然而,发展商为了积极配合政府的公屋兴建工作,对140木屋家团作出例外处理,愿意同样提供一个位於黑沙环的单位,予以该家团3年的免租期,但该家团仍不接受有关迁出条件。 「地段4」属政府公地,已规划兴建有500个单位的经济房屋,并原订於5月底前完成木屋清迁工作后立即动工。经房屋局的协调,现尚馀一间木屋拒绝迁出,但已拖延了动工时间,同时影响了经济房屋的落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