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正加紧推进公共房屋的兴建计划,有序地增加公共房屋供应,协助有实际需要的市民解决住屋问题。而首个由特区政府全资兴建的氹仔美副将马路TN27经屋计划争取於今年首季动工,鉴於该地段上有个别非法占地个案经多次协调后至今未解决,而非法占用人又一直未能提供持有地土所有权的正式凭证,但TN27的兴建进度对有住屋需要之人士、公屋政策的推行以至氹仔区规划发展等都起到重要影响作用,基於公共利益考虑,政府今日(十六日)已向该土地段内的非法占用政府土地的占用人发出最终决定通知,勒令其必须在公告后二十天内迁离现场。 非法占用要求换地补偿
配合氹仔北区未来的发展规划和居民的住屋需要,政府争取於今年第一季内正式启动兴建氹仔TN27经屋工程。但目前在该政府土地上有部份地块被非法占用,地籍图的标示分别是:“A1”、“A2”、“B1a”、“B1c”、“B2a”及“B2d”。为处理好被非法占用的土地,土地工务运输已於去年进行大量的取证和核证工作,除落现场了解实况外,亦多次与土地占用人进行口头听证,同时,更向多个政府部门进行资料的核实工作。 当中,有两个占用人分别在上述个别地段上摆放建筑物料及设备,及兴建僭建物。根据摆放建筑物料及设备的占用人声称,持有上述“A2”和“B1a”地块的沙纸契,因此,要求政府以“临时占用的方式”批出一幅土地以作补偿;至於另一个占用“A1”和“B2a”地块并建有八个建筑物的人士声称,其先辈世代均在上述地段及其旁边的土地内居住,并要求政府必须以同等面积土地来交换其声称拥有的土地;此外,土地上现时所有的建筑物,政府必须另觅新地点代为重建及无偿交付使用。 未能提交拥有业权证明
经土地工务运输局查证,上述占用人对声称拥有的土地并未能提供任何土地业权的凭证,包括完全所有权(私有土地),或获得政府的土地批给(长期租借、租赁或临时占用)。而根据物业登记局提供的资料证实“A1”、“B1c”及“B2a”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名义登记,而“A2”、“B1a”、及“B2d”的地块亦属政府土地。
对声称拥有“A2”和“B1a”并持沙纸契的占地人,其并没持有上述土完全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正式凭证,而根据现行法例规定,声称拥有的沙纸契不能成为取得上述土地的私人财产。 至於声称拥有“A1”和“B2a”以及周边地块物权但现时又不在上址居住的占用人,经房屋局查核,土地上现有的八个建筑物并没有在该局的登记名单内,故不符合第六/九三/M号法令的规定以予安置补偿。 回归后土地属国家所有
鉴於TN27经屋计划工程已进行前期的准备工作,但非法占用TN27政府土地部份的上述两名占用人却一直未能提供正式的业权凭证,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土地法》规定,该等地块没有以私人(自然人或法人)业权或任何其他物权,尤其是长期租借或租赁制度批给的名义登记。因此,有关占用人必须腾空土地,将土地交还特区政府。 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条亦指出:“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於国家所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由於TN27的兴建进度对有住屋需要之人士、公屋政策的推行以至氹仔区规划发展等都起到重要影响作用,政府一直均积极与上述两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唯未能达成共识,因此,基於公共利益的考虑,土地工务运输局已於今日(十六日)正式通知两位当事人并透过明天(十七日)刊登告示向其他非法占用TN27土地的占用人发出最终决定的通知,命令上述非法占用人必须在通知日起二十天限期内,腾出上述地块,移走存放的物料及设备,并将该等地块归还澳门政府而无权取得任何补偿。倘逾期而没有腾出土地,土地工务运输局会联同其他政府部门在治安警察人员的协助下进行清迁行动,但非法占用土地之人士则须缴付有关费用并有可能被处以罚款。至於弃置在土地的物料及设备,将被存放在路氹城指定地点,并由政府委任的人员看守。由存放日起计的五天后,倘有关物品没有任何人申请索回,政府会根据第六/九三/M号法令第三十条规定,将视为遗弃物处理,并归特区政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