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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严格规管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


行政暨公职局局长朱伟干回覆立法议员高天赐的书面质询时强调,特区政府对以本地区爲股东的公司及专营公司参与管理的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的活动进行规管,并适时跟进,全面审视、检讨及完善有关制度,体现特区政府的廉洁和问责精神。 朱伟干指出,第13/92/M号法令除对本地区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的委任、兼任及免职后的回避作出规管外,还包括对其职务的权利和义务、报酬和特定义务等作出规定。另外,根据该法令第18条及第19条的规定,若本地区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不履行法规、章程或可适用之特许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处理事务,将引致民事责任;若作出违法行爲,会丧失职务及在五年内停止履行同一性质之任何职务。 他又表示,本地区官方董事的任命,主要依据有关公司章程所订定的职务委任期间内履行;而政府代表的委任,则由行政长官的任命批示所载的期间内履行。该等代表的委任及免职,会透过行政长官批示公布於特区公报内。有关程序是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并不存在「终身委任」制度的情况。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http://www.al.gov.mo/);编号:127/IV/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