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11年11月16日出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报》(第二组)上,公布了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制定的两份豁免许可。 该两份许可公布后,在许可订定的范围内,各公私营机构因招聘目的对求职者的个人资料进行处理,以及各教育机构因招生目的对申请人的个人资料进行处理,无需根据8/2005号法律 (《个人资料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作出通知。上述许可已上载到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网页http://www.gpdp.gov.mo。 《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共部门、公司、社团、非牟利法人等公私营机构,如进行对个人资料的自动化处理,应在处理开始起八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当中所指的"自动化处理",一般是指以电脑等自动化机器处理个人资料。同一条第二款也规定,在有效保护个人资料的前提下,基於快速、经济及有效的原则,该办公室可以许可对特定种类资料处理简化或豁免通知。 作为协调法律执行工作的公共当局,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一直分阶段逐步推行相关的工作。连同该办公室之前公布的七份许可,该办公室至今共公布了九份"关於豁免履行通知的义务"的许可。 公布该等许可的目的是在有效保护个人资料的前提下,满足社会日常运作需要,在公共部门、公司、社团、非牟利法人等公私营机构进行特定种类的个人资料自动化处理时,豁免其履行通知的义务,减少双方不必要的行政负担及节省资源;同时,有关的许可也可以作为公私营机构在进行该等个人资料处理时,作处理方式、程度等方面的参考。各个许可内分别详细列明了处理资料的目的、当事人的类别、所处理资料的种类、资料的保存期限,以及可被告知资料的接收者类别。 如各公私营机构对上述资料处理的目的、种类、保存期限,以及接收者类别等没有超出该等许可所指的范围,则获豁免向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作出通知。如果超出许可所指的范围,但相关资料处理是以人手方式进行,机构也不需作出通知;反之,若超出许可所指范围的处理是用自动化方式进行,则应尽快向该办公室作出通知。 作出通知时应填写该办公室的《个人资料处理申报表》,费用全免。有关表格可向该办公室索取或於该办公室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