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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修章工作小组赴葡国考察高教改革发展


澳大修章工作小组日前远赴葡萄牙考察,就大学自主性、法人性质及公立大学基金会制度等议题与葡萄牙高等教育部、葡萄牙大学校长会及高等院校等代表交流。此行,也加深工作小组对葡萄牙高等教育制度改革及其修订新高等教育法过程的了解,对澳大修章工作具参考价值。 承接早前考察新加坡及香港等亚洲地区,澳大修章工作小组於九月廿五日至九月三十日赴葡萄牙考察,了解近年欧洲地区公立大学管治模式的演变和发展。访问团包括校长赵伟、小组成员林绮涛、苏朝晖、丘曼玲、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法律顾问Manuel Fernando Manaças Ferreira、副校长马许愿、副校长兼小组秘书黎日隆等。修章小组先后拜访葡萄牙高等教育部国务秘书João Filipe Queiró、前葡萄牙科学技术及高等教育部国务秘书Manuel Heitor、里斯本技术大学高等技术学院、葡萄牙大学校长会,以及葡萄牙科英布拉大学。访问团探讨了葡萄牙政府於2007年通过新修订的高教法的原因,以及法律生效后,对公立大学管治的自主性、问责性、法人性质(包括新设立的大学基金会制度)、大学拨款以及对葡萄牙高等教育长远发展的影响。工作小组还与相关政府机构的领导人员及七所大学校长、副校长等进行了深入而具成效的讨论与交流。参与讨论的大学包括波尔图大学、阿威罗大学、米尼奥大学、里斯本新大学、贝拉地区大学、里斯本技术大学高等技术学院及葡萄牙科英布拉大学。 前葡萄牙科学技术及高等教育部国务秘书Manuel Heitor表示,全球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都是给予公立大学更大的自主权,葡萄牙政府意识到高等教育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也为配合国家提升科研水平的政策,在2005年委托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为葡萄牙高等教育概况进行全面检讨,当中 "院校管治" 为检讨的最重要一环。 葡萄牙高等教育部国务秘书João Filipe Queiró指出,2007年修订的新葡萄牙高等教育法是基於OECD的检讨结果及建议而修订的,旨在赋予各高等教育机构更大的自主,尤其体现於院校的组织架构、权责关系、财政自主和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与新加坡及香港类同,在新的法律框架下,葡萄牙政府同时设立质量保证和评审机关,以独立的私法人身份为院校进行评审。葡萄牙政府亦於新高等教育法内增设一项非常重要的规定:容许公立高等教育机构以公共基金会形式在私法制度下运作。 葡萄牙公立大学一向是公法人,所以受适用於其他行政性质的公法人制度管辖。但自2007年修订新法律制度后引入"私法制度下的公共基金会"的运作模式,容许公立大学脱离公法人身份,透过适当申请程序取得此私法制度的公共基金会地位,能以"其管理制度和法律架构的优点" 来 "实践其目标"。波尔图大学和阿威罗大学已获葡国政府批准在"私法制度下的公共基金会"制度和架构下运作,而米尼奥大学也於较早前向葡国政府提交转为以大学基金会制度运作的申请。葡萄牙大学校长会的校长成员指出若大学选择采用新的大学基金会制度,将会在三大范畴取得更多自主,分别是获得:(一)大学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二)独立於政府的财政制度及(三)与公务人员制度脱钩的人事管理制度。至今已有三所公立大学获批实行,另有一所正等待审批。然而,一些葡萄牙大学校长表示他们对新的大学基金会制度持观望态度,这是由於近年来葡萄牙经济下滑,一些与拨款有关的改革未能执行,且政府对大学拨款似有紧缩迹象,新制度所允许的自主及灵活性或许未能适当地发挥。 林绮涛表示,此行让她掌握了更多葡萄牙高等教育制度改革的新资讯。她认为基金会制度有其优势,而且澳门大学法律体制的传统及特色源自葡萄牙高等教育体系, 因此澳大在追求更灵活、更现代、更自主的同时,应充分参考葡萄牙高等教育体制的变革,循序渐进的建立一个适合澳大自己的制度。 赵伟表示,葡萄牙的新高等教育法律制度均参照了OECD严谨的检讨报告,以及其他欧洲先进国家如德国、瑞典及奥地利的高教改革,对修章工作极具参考价值。而澳大与葡萄牙的公立大学刚巧在自主权方面同样受公法人地位所规限,因此,葡萄牙政府新拟的基金会制度确实值得研究,因为这正好解决公立大学在财政、财产、行政和人事管理方面所面对的困难。他将与修章小组进一步探讨此制度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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