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向澳门妇女联合总会介绍《经济房屋法》法案之内容,而与会者关注到经济房屋之不可转让期及相关转售事宜。 房屋局局长谭光民、房屋分配处处长赵旅平及法律事务处高级技术员陈少芳今日(8月26日)上午在澳门妇女联合总会向其会员介绍法案内容,并解答与会者提问。 会上,有与会者关注到经济房屋之转售事宜,房屋局表示,法案延长经济房屋不可转让期间至16年,而在不可转让期间之6年至16年内,取得人可申请将单位出售予符合取得经济房屋一般条件的新取得人;但新售价不得超过房屋局订定的售价上限,有关售价上限应根据使用准照发出之日起所记录的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计算。 新取得人必须符合经济房屋一般条件,房屋局会审核其资格,而新取得人的不可转让期间仍按单位的使用准照发出之日起计16年,举例原经济房屋业主第6年将单位转售,即不可转让期尚馀10年,新取得人也需遵守该单位尚馀10年的不可转让期。 而在不可转让期16年届满后,属首次出售单位的情况,经济房屋业主须把出售计划及有关合同条款通知房屋局,而房屋局应在20个工作天内行使优先权;在行使优先权时,房屋局将向经屋业主缴付出售计划的款项并扣减应缴的补价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