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务局完成修订"特别驾驶执照"行政法规的草案工作,预计今年年底前进入立法程序。因应社会实际需要,是次修例除加强监管外,亦会在数量及用途上作出明确规范。在完成整项法规修订工作前,交通事务局将继续密切监察临时制约措施之实施情况,增加巡查并加以完善;另一方面,会持续与业界进行紧密沟通,聆听意见。 按照六月三十日第67/84/M号法令之规定,交通事务局为中资驻澳门机构或公司辖下之内地司机签发"特别驾驶执照",其用意是解决内地司机在澳门公共道路上合法驾驶车辆,以便由内地运载乘客及货物到本澳,配合社会的整体发展需要。随着内地与澳门的货客运流量不断增加,签发一定的"特别驾驶执照"的数量,有助车辆顺利穿梭两地。 然而,因应澳门社会环境转变和经济发展,沿用了逾二十年的"特别驾驶执照"行政法规已未能与时俱进,加上近年社会多个团体关注内地司机在澳门驾驶车辆的情况,特区政府於2009年年中,订定签发"特别为驾驶执照"的数量上限为1,018个,并因应部份中资企业一些不规则情况,於2010年底成立包括:劳工、经济、旅游、法务、交通、治安及海关等多个部门的跨部门工作小组,重新检视67/84/M号法令的内容及操作性。本着平衡澳门整体利益、稳定每日输澳的民生用品为大前提,有关行政法规之修订取态是希望有条件地维持"特别驾驶执照",且必须在数量及用途上作出明确的规范。 一直以来,特区政府非常尊重社会及相关业界的意见,在修订法规草案过程中,亦徵集了业界和劳工界等相关社会团体的意见,同时进行了谘询会议,预计今年年底前进入立法程序。 考虑到澳门社会实际情况,并针对有关「过界工作」的内地司机及其所属公司或机构的配额制度及处罚方式,是次修订建议就加强监管工作作出具体化规定,且有一定的操作性,主要内容包括:订明每一公司或机构可获发特别驾驶执照的数额,其准则是以该公司或机构同时拥有内地及澳门车辆注册车牌(俗称两地牌)的跨境性质车辆数量,以「一车配一执照」的方式处理。而获发"特别驾驶执照"的内地司机在进行跨境运输营运业务时,必须在车箱当眼位置展示其特别驾驶执照,以便公共道路上执法者可以作出查核。另外,针对内地司机的违规情况,亦提出科处最高6,000元罚款,并订定对违规者不签发或不予续期的规定等。 除修订"特别驾驶执照"行政法规,交通事务局於2011年4月开始,一直与澳门跨境汽车货运从业员协会及持有"特别驾驶执照"的企业保持紧密沟通,如促成包括交通事务局在内的三方联席座谈会;又分别与澳门跨境汽车货运从业员协会及持有特别驾驶执照的企业进行了多次工作会议,期间,与会各方提出众多意见,包括:全面取消或削减客或货运方面的"特别驾驶执照"、输入外地职业司机,以及增发货运方面的"特别驾驶执照"等。 因应完成"特别驾驶执照"行政法规之修订工作仍须一段时间,因此,局方亦希望在相关法规出台前先行采取一些临时措施,以积极回应业界的诉求。经过逾7个月的协调,於2011年11月终於与相关企业及团体凝聚共识及达成协议,即先行对涉及"特别驾驶执照"的澳门会展业或城市建设所需物资的陆路输澳跨境货运采取临时制约措施,以扶助本澳陆路跨境运输业的中小企业。有关措施於2012年1月26日正式实施,为期一年,适用於澳门会展业或城市建设所需物资的陆路输澳跨境货运,该等司机每次从内地进入澳门境内只准直接驾车载货至所属公司指定两个目的地的其中一个,途中禁止在澳门境内从事所有与派送货物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工作或活动;该等目的地需获当局预先审批;该等货物后续在澳门的派送工作,必须由持有澳门驾驶执照的合法驾驶者负责运载;一经证实发生不规则或违反有关协议的行为或情况,肇事的"特别驾驶执照"的存续期将直接受到影响。 交通事务局强调,作为签发"特别驾驶执照"的专责部门,对所有有关"特别驾驶执照"的意见均十分乐意地接受及跟进,并责无旁贷地透过巡查以确保三方协议的落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