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人力脚踏三轮车在本澳公共道路上的行驶安全,交通事务局日前开展人力脚踏三轮车年度检验工作,共有53台人力脚踏三轮车受检,全部合格,获发年度检验合格证及更换新车牌。 按交通事务局登记资料显示,本澳现有57台由私人经营的人力脚踏三轮车,为确保脚踏三轮车在本澳公共道路上的行驶安全,交通事务局每年均会对行驶中的上述三轮车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包括车前灯、车后灯、挡泥板、制动器、声响器、反射器、注册号牌、车轮尺码规格及状态。 而本年度三辆车的检验工作已本月5日及6日假综艺馆旁举行,期间共有53台脚踏三轮车前来接受检验,并全部经检验合格获发给2012年检验合格证及新登记折;但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台人力脚踏三轮车擅自附加安装电动马达,根据《道路交通法》第一章第三条第十四项及《道路交通规章》第五十一条之相关规定,要求迅速拆除后进行覆验,另外,有小部分脚踏三轮车需要即场调校设备后才能通过检验。交通事务局已要求有关车主需要做好日常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三轮车在本澳公共道路上的行驶安全。再者,亦有4台脚踏三轮车没有出席检验,交通事务局将发函通知三轮车工会及有关三轮车登记人,如有需要可前往交通事务局汽车检验中心接受补验。 根据《道路交通规章》第四十六条规定,人力脚踏三轮车的车前应设有一盏白灯或黄灯,车后则应设有一盏红灯;为使夜间能清晰显示三轮车的存在,车后亦应设有一红色反射器,自挡泥板下端起计25厘米的范围应涂为白色,但当注册号牌固定於后档泥板,且夜间有适当发出白光的照明设备时,可免除有关髹涂。同时,三轮车后的反射器应处於良好及清洁状态,并须备有两个独立制动器,且每一制动器足以令车辆不能移动。另外,三轮车应备有一个至少在50米外亦能听到的声响器,车轮应有尺码相应於承载重量的轮胎或有等同规格的设备,并处於良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