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15/2008号行政法规〈传染病强制申报机制〉》行政法规草案。 世界卫生组织已发出指引,要求各国家和地区采取适当措施,以调查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严重呼吸道感染的怀疑个案和申报确诊个案。同时,根据立法会已通过的《修改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附件的传染病表》法律草案,已将其他冠状病毒相关严重呼吸道感染(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又称中东呼吸综合徵冠状病毒感染)纳入强制申报疾病表中。为此,特区政府修改已建立的传染病强制申报机制,制订了《修改第15/2008号行政法规〈传染病强制申报机制〉》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建议将其他冠状病毒相关严重呼吸道感染纳入应在具备申报条件后一小时内作出申报的疾病清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