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职局於7月17日就与候选名单有关的卷宗是否符合规范、组成卷宗的文件的真确性、候选人的被选资格作出决定,并根据《立法会选举法》第34条的规定於上述日期已在水坑尾街公共行政大楼地下的办公设施内张贴告示。
至本年7月22日下午6时,行政公职局没有接获任何异议,因此,现根据上述法律第35条第5款的规定,公布被接纳的候选名单的总表。鉴於同一法律第36条第4款规定,未经提起异议,不得提起司法上诉,因此,上述总表亦被视为按照同一法律第39条第1款的规定所公布的被确定接纳的2013年第五届立法会选举候选名单的完整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