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局日前应邀与房地产中介关注小组代表会面,就《房地产中介业务法》中多项条文充分沟通及交换意见,藉此进一步让房地产业界清晰法律之内容。 房屋局代局长郭惠娴、准照及监察厅郑锡林厅长、业务监察处卓景贤处长及法律事务处任利凌处长,於7月12日在房屋局应邀与房地产中介关注小组代表关伟霖及余颂贤等人会面。 会上,有与会者查询房地产中介合同之签署内容,房屋局表示,市民透过房地产中介人买卖或租赁不动产时,必须先签署房地产中介合同。而法律规定在提供中介业务前中介人必须与客户签订书面的房地产中介合同,是保障双方(中介人及消费者)的权益。 局方亦重申,中介之间合作应事先取得所属中介或客户同意,为了避免争议,建议以书面方式作出较为稳妥。在提供中介业务前,须签订书面的房地产中介合同(放盘纸或睇楼纸)。同时,亦呼吁业界须留意房地产中介合同是否载明下列事项:房地产中介人的名称、准照编号及商业营业场所地址;客户的名称、联络方法及身份证或驾驶执照号码等其他识别资料;拟促成的法律行为的标的物(买卖或租赁);佣金及其他约定的费用等;不动产的识别资料、法律状况,以及倘有的由一个中介人代表双方的情况。 对於有与会者关注法律生效后,房屋局之巡查工作,房屋局表示,房屋局业务监察处於法律生效当日起,已展开一连串的巡查活动,在全澳各区进行抽查性巡查工作,在现时已巡查的房地产中介营业场所中,基本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房屋局指出,在稽查人员进行巡查过程当中,发现有部份的房地产中介经纪不清楚须配戴由所属中介公司发出的工作证,按照《房地产中介业务法施行细则》规定,工作证应由房地产中介人发出,并须在工作证上载有该名经纪的姓名、准照编号、所属的中介人的名称及准照编号,以及附有持证人的照片。同时,局方再次提醒,房地产中介人须在其营业场所当眼处挂上有效的房地产中介人准照及商业营业场所说明书。 而对於与会者询问有关违规情况之处罚程序,房屋局表示,若客户认为房地产中介人或经纪的行为构成《房地产中介业务法》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可向房屋局作出投诉或检举,举报方式一般可以透过电话、信函及亲临方式向房屋局进行检举,如能提供详细资料可更有助於进行调查及搜证。房屋局会按照《行政程序法典》规定,就行政违规行为而作出之指控,有关主管实体须按程序向被控诉人进行搜证/听证等程序,查证有关指控事实是否存在,被指控者亦有澄清和上诉之权利。 与会者关注到外地雇员申领经纪准照之情况,房屋局重申,获发经纪准照仅代表获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专业资格,并非等同就业,非本地居民若想在澳门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仍需依照《聘用外地雇员法》获取有关许可。 房屋局将会与社会各界保持沟通,并会举办说明会,制作小册子及媒体广告等,增加市民、业界及相关社团对房地产中介公司及从业员的权利和义务之认识,以期更好地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