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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三月十一日第14/96/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金融管理局通则〉》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三月十一日第14/96/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金融管理局通则〉》行政法规草案。

为推进公共行政改革、配合精简组织架构的施政方针和协同特色金融业的发展趋势,特区政府制定本法规,优化澳门金融管理局的组织架构,以提升行政效率,并兼顾促进经济适度多元发展及恪守监管金融安全等原则。

经调整后,澳门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员会由原来最多5名成员改为3名,包括主席1名及委员2名。附属单位由现行的8厅10处,调整为6厅12处,具体设置如下:

  1. 货币发行及储备管理厅,下设储备投资处、货币发行及营运处;
  2. 银行业监察厅,下设银行营运监管处、牌照及科技应用处;
  3. 非银保业监察厅,下设证券监察处;
  4. 保险业监察厅,下设保险机构监管处、保险业行为监管处;
  5. 金融发展厅,下设统计及政策协调处;
  6. 金融基建及资讯科技厅,下设系统开发及支援处;
  7. 内部审计处;
  8. 法律及翻译处;
  9. 财务及行政人事管理处。

此外,法规优化监察委员会及咨询会的组成,引入更多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以提升委员会的专业性和代表性。同时,明确各委员的任期规定,以确保运作规范符合第13/2025号行政法规《公共部门及实体的设置及组织架构的一般制度》的要求。

法规自2026年10月2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