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已取得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之澳门企业,可申请同类服务之证明书,数量不限,但必须合符下列条件:
- 该申请是自企业第一次领取证明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局提出
- 申请企业之结构与营运状况与第一次递交时的资料相符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须向行政公职局申请「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简称「一户通」)实体帐户,使用「一户通」帐户登入本局系统后,透过「行政服务– 电子服务– 线上申请」选择所需的线上申请服务;
- 线上填写表格及上载所需文件后,便可进行提交。
- 亲临办理
申请人或申请人代表亲自前往区域合作资讯中心,或前往任一文件代收点递交本服务的申请文件:
必须递交之文件
- 填妥之「重复申领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申请表」;
- 网上申请:透过「行政服务– 电子服务– 网上申请」填写表格;
- 亲临办理:申请表格可于区域合作资讯中心索取或于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页或《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专属网页下载。
- 经认证及加章核验之声明书;(声明书可于区域合作资讯中心索取或于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页或《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专属网页下载)
- 申请人/声明人身分证明文件副本
- 第一次发出之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副本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网上办理
请浏览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页「行政服务– 电子服务– 网上申请」页面
亲临办理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区域合作资讯中心
地址: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1 – 3号国际银行大楼2楼区域合作资讯中心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费用
免费
审批所需时间
服务承诺- 3个工作天
注:
- 上述期限指并未备有文件至负责单位后起计算及不包括递交文件当日;例外情形除外。
- 以申请人提供正确及必需文件为准。
相关规范或要求
具体的申请程序及注意事项请参阅《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重复申领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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