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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之申请

重复申请


如何办理

辨理时限

已取得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之澳门企业,可申请同类服务之证明书,数量不限,但必须合符下列条件:

  1. 该申请是自企业第一次领取证明书之日起计三个月内向本局提出
  2. 申请企业之结构与营运状况与第一次递交时的资料相符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网上申请
    1. 申请人须向行政公职局申请“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简称“一户通”)实体帐户,使用“一户通”帐户登入本局系统后,透过“行政服务 – 电子服务 – 网上申请”选择所需的网上申请服务;
    2. 在线填写表格及上载所需文件后,便可进行提交。
  2. 亲临办理
    申请人或申请人代表亲身前往区域合作资讯中心,或前往任一文件代收点递交本服务的申请文件:

必须递交之文件

  1. 填妥之“重复申领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申请表”;
    1. 网上申请:通过“行政服务 – 电子服务 – 网上申请”填写表格;
    2. 亲临办理:申请表格可于区域合作资讯中心索取或于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页《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专属网页下载。
  2. 经认证及加章核验之声明书;(声明书可于区域合作资讯中心索取或于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页《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专属网页下载)
  3. 申请人/声明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4. 第一次发出之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副本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网上办理

请浏览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页“行政服务 – 电子服务 – 网上申请”页面

亲临办理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区域合作资讯中心

地址: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 1 – 3号国际银行大厦 2楼区域合作资讯中心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周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分


费用

免费


审批所需时间

服务承诺- 5个工作日

注:

  1. 上述期限指齐备文件至负责单位后起计算及不包括递交文件当日;例外情况除外。
  2. 以申请人提供正确及必需文件为准。

相关规范或要求

具体的申请程序及注意事项请参阅《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重复申领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之办法


资料提供:经济及科技发展局(DSEDT)

最后更新时间:2023-01-03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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