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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税

申请开业 ─ 第二组纳税人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欲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资从事《职业税规章》附同之《自由及专门职业表》内任何业务者。

申请方式:

  1. 亲临柜台: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2. 财政局电子服务。

必须递交文件:

  1. 职业税第二组M1/M1A格式“自由或专门职业 — 开业/更改数据申报表”;
  2. 职业税第二组M/8格式“自由或专门职业 — 申请表”(用以申领职业税M/7格式收据本);
  3. 申请人之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4. 由监督业务部门所发出从事业务许可之副本及专业或技术资格证书之副本。

必须出示文件:

  1. 申请人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2.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3.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4. 由监督业务部门所发出从事业务许可及专业或技术资格证书正本。

办理时间:

开展有关行业活动前。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1. 第二组纳税人每当收取顾客款项时,必须在收款日发回职业税M/7格式收据,并指出有关税务编号;
  2. 纳税人得以职业税第二组M/8格式“自由或专门职业 — 申请表”向澳门财税厅申请供应职业税M/7格式收据本。

罚则:

欠交申报表或展开新业务后方递交者,科处罚款澳门元500元至2,000元不等。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5-07-22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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