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申请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有需要之情况下可申请。
申请方式:
- 亲临柜台: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 移动应用程序:“澳门税务信息Macau Tax”、“一户通”及“商社通”;
- 自助服务机:持有效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或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人士,可使用自助服务机申请《个人债务证明》。(自助服务机分布地点)
申请人可选择以纸本或电子方式收取以下证明:
《个人债务证明》
《法人债务证明》(社团)
必须递交文件:
必须出示文件:
-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团代表之有效期为三个月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数据,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 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澳门慕拉士大马路222号地下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审批所需时间
一般证明:5个工作日
其他证明:10个工作日
注:
1. 自收到申请且文件齐备之下一个工作日起计;
2. 请参阅财政局之服务承诺。
备注/申请须知
1. 根据《印花税规章》征收税款:
纸本证明:每份澳门元15元,另加每版澳门元5元。
电子证明(如适用):每份澳门元15元。
2. 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电子证明与相同内容之纸本证明有效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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