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纳税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可申请。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 收益证明之申请表;
- 身份证明文件之影印本
a. 澳门居民:递交“澳门永久/非永久居民身份证”影印本(正面及背面);
b. 香港居民:递交“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影印本(正面及背面)及/或“香港居民身份证”影印本;
c. 中国内地居民:递交“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影印本(正面及背面)及/或“港澳通行证”影印本(载有照片及个人资料页);
d. 其他国籍人士:递交“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影印本(正面及背面)及/或外国护照影印本(载有照片及个人资料页);
必须出示文件:
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办理时间:
在办公时间内,申请人可随时申请。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 财政局大楼-第二服务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阁楼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凼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 财政局大楼-第二服务中心:
週一至週四: 上午9时至下午7时
週五: 上午9时至下午6时45分
週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及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週一至週五: 上午9时至下午6时
週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审批所需时间
请参阅财政局之服务承诺。
备注/申请须知
-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团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资料,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 倘申请事项涉及需向税务运行处查询或到仓库查找资料时,将视为“其他证明”。
- 根据《印花税规章》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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