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职业税

申请更改资料 ─ 第二组纳税人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欲更改已申报资料或开展尚未登记之新业务之自资从事《职业税规章》附同的《自由及专门职业表》内任何业务之人士,倘有下列情况,须递交更改申请:

  1. 更改住址或业务地址;
  2. 开展以前并无进行职业税登记的业务。

申请方式:

  1. 亲临柜台: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2. 财政局电子服务。

必须递交文件:

  1. 职业税第二组M1/M1A格式“自由或专门职业 — 开业/更改数据申报表”;
  2. 更改数据:申请人之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3. 登记新业务:
    a. 申请人之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b. 由监督业务部门所发出从事业务许可之副本及专业或技术资格证书之副本。

必须出示文件:

  1. 申请人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2.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3.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4. 由监督业务部门所发出从事业务许可及专业或技术资格证书正本(如属登记新业务)。

办理时间:

由更改数据或开展新业务起计30日内。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罚则 :

  1. 欠交申报表或展开新业务后方递交者,科处罚款澳门元500元至2,000元不等;
  2. 在再犯之情况下,罚款将加倍。违例人于18个月内作出与已受罚款之违例相同之违反情事者,概视为再犯;
  3. 倘因违例人自动供认而引致执行者,罚款将予以减半。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5-07-17 14:38

税务 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