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在下列情况,雇主应在雇员或散工薪酬中扣缴因适用《职业税规章》内之税率表所产生之金额:
a. 雇员:每月收益超出澳门元16,000元者;
b. 散工:每日工资和其他可课税收益超出澳门元640元者。
申请方式:
1. 亲临柜台:须由雇主、纳税人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2. 财政局电子服务。
必须递交文件:
不定期税收缴纳凭单。
办理时间:
截至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首15日为止,缴纳上一季扣除之金额。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 财政局大楼-收纳处: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收纳处: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收纳处: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 当扣除金额低于应缴税款时,雇主实体应在有关税务年度之翌年1月内透过不定期税收缴纳凭单向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交差额;
- 欠交上述税款差额,可科处罚款澳门元500元至欠交金额双倍之款项不等。
特殊情况:
- 个人或集体倘聘用非本地区居住之艺术家、演说家、科学家、技术人员及专门技工时,应在给予之报酬内,援引《职业税章程》第七条所指税率,进行至少百分之五的代扣,即使其报酬尚未超过豁免额者亦然;
- 上款所指之代扣,应按照《职业税规章》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及方式,于给付有关报酬之日起15天内将之交到澳门财税厅收纳处。
罚则 :
- 欠交扣缴金额,科处罚款澳门元500元至扣除款项不等;
- 在法定期限外缴付扣除金额,科处罚款澳门元500元至扣除款项不等;
- 欠缴扣除款项或缴交之款项少于所代扣数目者,科处罚款澳门元500元至欠交款项双倍金额不等;
- 在再犯之情况下,罚款将加倍。违例人于18个月内作出与已受罚款之违例相同之违反情事者,概视为再犯;
- 倘因违例人自动供认而引致执行者,罚款将予以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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