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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收到金融机构牌照/基金设立申请

确认收到金融机构牌照/基金设立申请 – 银行监察


如何办理

金融机构牌照类别:

1. 信用机构(包括银行及有限制业务银行)

2. 金融公司

3.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4. 财产管理公司

5. 融资租赁公司

6. 兑换店

7. 现金速递公司

8. 其他金融机构(不包括经营保险业务及/或管理私人退休基金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牌照申请人向本局提交申请后,银行监察厅将会向申请人发出收到有关申请的确认函。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澳门金融管理局

银行监察厅

澳门东望洋斜巷24-26号

周一至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电话: (853) 2856 8856

传真: (853) 2830 1132

电子邮箱: dsb@amcm.gov.mo

网址: http://www.amcm.gov.mo


费用

暂未有就此项服务收取费用。


相关规范或要求

请参阅以下连结:

 

申请牌照指南

https://cdn.amcm.gov.mo/uploads/media/banking%20sector/policy/Guidance%20for%20Licensing%20Application.pdf

 

设立公募基金的指南

https://cdn.amcm.gov.mo/uploads/media/banking%20sector/fund%20establishment/public%20fund%20establishment.pdf

 

设立私募基金的指南

https://cdn.amcm.gov.mo/uploads/media/banking%20sector/fund%20establishment/private%20fund%20establishment.pdf


资料提供:澳门金融管理局(AMCM)

最后更新时间:2026-04-27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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